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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2018-01-22李德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5期
关键词:林某过户名下

□ 李德勇

因父亲早逝,林某在6个月大时就由外婆邵某接至身边照顾。2006年,邵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将某地103室房屋送给林某,但要求林某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不虐待,不歧视,负责生老病死,养老送终,且此房不得抵债、抵押、变卖等。后涉案房产过户至林某名下,林某与邵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迁至上海居住。之后林某很少回来看望外婆,在邵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极少探望和陪护。更令邵某气愤的是,2012年林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前妻,一气之下,95岁的老人邵某与外孙林某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5万元。

林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为公租房,他和外婆均有资格购买该房,因外婆工龄长,购买该房所需费用较少,他就以外婆的名义购买该房。后外婆自愿将房产过户给自己,自己也按约履行了承诺。对于房产过户,林某认为因其在外做生意,为防范风险才过户至妻子名下,不存在买卖行为。南京市秦淮法院审理查明,邵某曾于2015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中,林某辩称诉争房屋是邵某赠送所得,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邵某与林某之间就诉争房屋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案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林某与邵某之间存在的赠与合同关系应否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将涉案房产赠与林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与行为对林某附有义务,林某须履行对外婆的赡养义务,且不能将赠与房产出售。林某自2007年离开南京迁至上海居住后,不能全面履行对外婆的赡养义务,且目前该房产已过户至前妻名下,显然违背了外婆赠与的初衷。林某的以上行为,致使邵某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邵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因赠与财产已过户至案外人,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的价值为131万元,林某本应赔偿131万元,法院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且林某获得赠与房产后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现将赠与房产返还已无可能,故法院判决,撤销邵某将房产赠与给林某的行为,林某赔偿邵某60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一方面,法律应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邵某出于亲情考虑,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无偿赠与外孙林某,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涉案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林某名下,但该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时,老年人有权撤销赠与。另一方面,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及林某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的情形,在诉争房屋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林某赔偿邵某60万元。二审法院对6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予以认可。将赔偿款减至60万元,既能使邵某的晚年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又希望能够以此对双方亲情关系作一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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