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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继承的房屋,是否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9-04-17

百姓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名下物权处分

读者问:我父母于前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给我,因怕麻烦,我一直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在我想出售该房屋。请问,出售继承的房屋,是否必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

律师答:虽然你已经继承了已故父母的房子,但是如果你要出售,是必须先登记到你本人名下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條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房屋后,自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不需要去办理登记。但是如果继承后,要想进行出售、赠与,或者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的,则必须先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进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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