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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途径

2018-01-22张郁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机关依法行政

张郁杉

(264003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山东 烟台)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途径:

一、健全法律体系,维护法律权威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首要任务是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法律体系的完备就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各种重要的关系、重要的活动都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规范、调整,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目前,有些法律文本中宣示性、纲领性、前瞻性的法律条文较多,法律的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够、实效性不行,对违法成本规定的比较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稳定性,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快速反应。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和法律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是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秦朝到清朝,两千多年历朝历代都有当时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采取外儒内法两大核心手段,即文化上用儒家思想教化民众,政治上用法家的严刑峻法维护统治。但这些朝代都不是法治社会,皇权专制时期的“法”,不过是和“术”“势”一类的,是统治老百姓的方法和工具而已[1]。所以,健全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法律习惯和法律信仰。

二、实现依法行政,规范权力使用

1.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遵照行政程序法规和行政管理实体法规从事所获授权的行政管理活动。由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有侵犯或损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实行法治的国家,通过行政组织法规、行政管理实体法规、行政程序法规、监督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和行政赔偿法规等一系列配套立法,既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又确保行政权力受到控制和约束。

近年来,依法行政的逐渐形成共识,但个别执法机关仍然有越位、缺位、错位等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不作为、不规范的情况发生。比如一些民告官的案子,受当地官员左右,造成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这些现象表明,现阶段亟需加强对相关领导及执法人员的依法监管和法律培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2]。引导全社会把防官如防贼的意识,放在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度建设上。

2.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最终环节,是依法治国的最具体体现。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确保司法机关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的实际可能。以前,我国司法体制是依附于行政体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到同级党政机关的控制。司法不独立,很容易受制于人。我国虽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但可以借鉴其中的方法。要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力争做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垂直领导,增强司法人员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能力。

从2013年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逐步启动,将进一步改革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治观念

民主政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实现,都离不开思想文化这个基础,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否则,即使有良好的法律,也会在人们的执行和行动中走样变形,甚至面目全非。

例如北洋政府段祺瑞执政时期的府院之争,即总统府总统黎元洪和国务院总理段祺瑞的权力之争,一方认为应该实行半总统制,一方认为应该实行责任内阁制,这个分歧本来可以通过议会加以解决,但当时的议会并没有这种制度上的自觉。议员们刚从帝制结构中走出来,虽然做了民意代表,但大都以为自己是在做官。当时大部分的军政界人士,包括议员们自己,都不明白代议制下各自的本分是什么,规则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大家只对权力纷争感兴趣,对于制度建设却毫无心情和见解。议会在府院之争中,大多是意气用事,帮着吵架,使矛盾更加复杂化了。当时的中国政局是表里两张皮,主流社会流行进化论思维,对来自西方的成功经验比如代议制等有着制度迷信,但这只是形而上的表面上的设置,真正控制局面的,在操作层面起作用的,还是中国传统的阴谋权术[3]。当时整个中国,从上到下都缺乏民主法治思维和习惯,所以,出现表里不一的局面,民主共和形似而神不似,也是必然的。

中国最后一位大儒家、国学大师梁漱溟先生也曾经在《中国文化的命运》中通过中西对比,总结了中国人缺乏公共道德的四个方面,即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法治精神。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丰富,法治理念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也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和以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法制观念的树立和公民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我们仍然需要从小抓起,改革学校教育,增设公民课程,灌输公民理念,传授公民知识和技能,注重培养公民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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