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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2018-01-21秦敏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5期

秦敏

摘要:悬赏广告最早从秦就已经出现,史记中记载的一字千金的例子便是我国古代的悬赏广告了。到了现代社会,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无法确定。可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准确认定,所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效力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经济稳定;交易安全

一、悬赏广告概述

悬赏广告指的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针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酬报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从类型来看有遗失物广告、通缉罪犯广告等。悬赏广告自古即有,中外皆是如此。中国古代有商鞅的“徙木而赏”,吕不韦的“一字千金”。古罗马时期,贵族通过悬赏广告追捕逃逸的奴隶。在我国,物质生活的丰富使得有关悬赏广告的难题出现并且持续增多,此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悬赏广告都有了一定的规定。当前,在法律方面关于民法典的制定是重中之重,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也有望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二、外国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首先是合同契约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向不特定大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是承诺,双方建立合同,完成广告中行为的人可以获得酬报,广告人则须遵循广告的约定付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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