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21陈亭曼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5期
陈亭曼
摘要: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发展落后于市场开拓的速度,导致消费者财产权、信息权、求偿权屡被侵害,因此应该从宏观的法律规制到中观的制度建设,再到微观的平台管理这三方面,加强此类特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支付宝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内涵
第三方网上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组织投资建设的网上支付平台,能快速完成用户之间、用户与银行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等金融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本法定义的消费者概念并不能包含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但通说观点认为,其与传统意义的消费者定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消费目的不局限于为生活所需,第三方支付可以运用于生活及生产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要使用了第三方平台无论为何目的,均可视为消费者。二是消费者不局限于自然人,因使用者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相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综上,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应为,使用支付平台,接受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2015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具体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八项权利: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