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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分析

2018-01-21丁林阳俞越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5期

丁林阳 俞越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在2018年初,亲身参与了Z省某地特色小镇配套PPP项目的实施过程,在该项目的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1.相关文件约定前后不一。招标文件注明“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组建专为本项目而设的项目公司并与实施机构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而在该招标文件附随的PPP项目投资协议中则注明:“乙方(社会资本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政府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同时甲方就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给予乙方30日的宽限期。”中标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但对于项目公司究竟应当在30日成立还是60日内成立,双方产生了不小的争议。2.实际操作遇到障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政府方代表与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基金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出资”、“各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出资”,而事实上,在基金管理人参与后,其明确提出不可能按照前述招标文件的期限完成出资,因为根据规范操作,基金合伙企业成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其无法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也就是说15天的出资时限根本不可能。上述问题,政府方因为相关文件及协议已经公示并备案,无法直接同意修改,社会资本方则认为政府方理应配合进行修改调整,双方为此花了大量的时间进行协商讨论,延缓了项目的有序推进,甚至影响到双方刚刚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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