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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筹划,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2018-01-19李军红

财会学习 2018年31期
关键词:社保经营风险劳动关系

李军红

摘要:社保划归税务征管,这一政策势必对每个公司和个人产生深远影响,面对这一重大变革,本文结合公司实际着重从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保费筹划两个方面分析依法规范缴纳社保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关键词:劳动关系;社保;经营风险

近日,國务院发文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划归税务,这一变革,号称史上最严社保监管时代来了,稍有不慎,企业就会踩雷,引发企业经营风险。

风险是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流通中各个环节的,风险具有客观性,复杂性。我们也知道,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点。我主要是从社保关系的角度谈谈它和企业的风险管理的关系。社保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衍生的劳动者与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的根本是具有劳动关系,并且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社保关系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就无根本,无从谈起。随着我国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依法合理缴纳社保费,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内容的一部分。

首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法》第九章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有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义务。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从2008年1月1日执行。企业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是企业的义不容辞的义务,是具有立法基础的。如果企业想逃避责任,没有为职工建立社保关系,当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等待企业的必然是补缴社保费,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等惩罚措施,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企业财务风险。还有企业的名誉,信用等隐形损失。可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能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理顺企业内部社保关系,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在我们单位有这样一类人,人已经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没有和公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存在,企业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我们有些单位或许对政策的解读有误,认为职工已经不为本公司工作了,既然你不在为企业工作,企业就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为降低企业成本,停交社保费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这里的理所当然停保实际是违规的,会给企业增加很大风险。还有些单位虽然继续给他们缴纳,但是把这些人的社保费挂到他的备用金名下,这样形成很多风险备用金,引起经济纠纷。对这类人,我们一定要理清劳动关系,如果和企业不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了,社保费自然可以停交了,该转移转移,不转移封存这样才算顺理成章。相反,如果没有解除合同,停交职工社保费,这样职工将企业起诉到劳动仲裁处或者法院,企业必败无疑,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

再次,巧用劳务派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目前我们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普遍存在分包,分包队伍参差不齐,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在这里我强调的施工队伍的选择我们要选择那些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或者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这样,我们和施工队伍之间就是分包关系,不存在与分包公司里员工的社保关系,他们员工的社保关系,或者纠纷就是他们分包内部的事。如果我们在这一块疏漏大意,分包队伍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而是简单的和一个包工头签一份施工协议,由包工头带着一群工人进行施工。这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是和这些包公头的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如果包工头没有为这些工人缴纳社保费,引起劳动仲裁纠纷,我们企业是要为他们承担社会保险费的。这样无疑又为企业留个风险隐患。

总之,理顺劳动关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时足额上缴社保基金。使企业职工公平的享受社保待遇,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下面,我着重再从下面我再结合公司社保缴费实际情况谈谈社保缴费额与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的关系。

由于施工企业大量计划外用工的存在,大部分企业社保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会大于个人缴费基数。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的残酷竞争和低利润率的现状,我们也要从社保费的征缴统筹规划,精打细算、严控不必要的支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首先,我想分析下单位社保单位缴费基数大于个人缴费基数的形成原因。按照现行的社保费征缴办法,如果单位申报的个人基数与工资总额不一致,单位缴费基数就高原则,个人缴费基数在上封顶(社平工资的300%)下保底(社平工资的60%)之间范围内。我公司目前人数8000多人,其中处于封顶线以上200多人,单位基数大于个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高于社平工资的这些人拉高了我们的单位基数。

其次、公司在2009年局财2009(94)文件,出台了关于规范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出台规范了公司工资总额的核算范围,支付给职工的进度、安全、技术进步等项奖金,财务按规定进了工资总额科目,但是由于有些奖金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安全总监领取后,由他们具体分配的,或者是用这些奖励款为职工发放了福利,没有在劳资备案,或者说劳资分配不到具体人名下。

还有一部分,按文件规定应进工资总额,但是劳资无法分配到具体职工名下,即部门团体性奖励。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就导致财务报表的工资总额大于劳资部门统计的个人工资基数。

还有,我们有些单位对相关文件政策理解不够全面,认为只要是支付给职工的资金都应该进工资总额。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以下支付给职工的是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支付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比如职工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3.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最后,我要陈述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计劃外用工,施工单位不可避免的需要聘用一部分计划外用工,有些是从外单位直接聘用技术管理人员,有的是为正常施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人员。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单位用于发放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已经占到实际发放工资的总额20%以上,按2017年全员工资总额5.6亿元,其中计划外用工将达到1亿元以上。由此可见,我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大于个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计划外用工形成。

对于以上分析的诸多因素,有些是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就应该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社保费,比如由于职工实际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封顶数,应该按实际发放工资额征缴社保费,这个我们无法改变,只能如实缴纳.当然,我们还有近2000名下岗职工,他们的实际工资总额会低于社平工资总额,这两部分会形成自然抵消。对于无法改变事实,我们欣然接受,按政策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关社保费。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对于由于文件政策把握不准确,本应允许从工资总额的允许扣除而没扣除的,我们应该着重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认真学习研究社保政策相关文件,促使学习成果转化为企业效益。

对于由于计划外用工使用原因,形成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总额,我觉得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有很大筹划空间。目前,据初步统计,公司计划外用工增加的工资总额超过1个亿,我们社保基数大于个人基数只有2000万,所以我们公司实现单位基数与个人基数统一,降低企业成本只要在在计划外用工的管理上细做筹划是完全可以降低这2000万工资总额的。我国的工资总额管理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工资总额”。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部分计划外用工劳务外包出去,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对其派遣的职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这样就降低了我们单位的工资总额,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综上所述,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肯定会不断的出现新现象、新问题,作为企业的参与者,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新事物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和对应结果,做到未雨绸缪,事前筹划。对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我们热烈迎接;对于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积极采取应对策,防微杜渐,使企业风险做到可防可控。

参考文献:

[1]毕舟,吴复成,代翔,黄捷.集团公司社保基金财务风险控制探讨[J].审计月刊,2017 (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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