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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划分

2018-01-16李剑文

消费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责任法使用权情形

李剑文

摘要:机动车发生侵权时,存在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的状况,科学界定机动车的责任主体和清晰划分二者的过错责任,有利于使事故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机动车 人和管理

一、机动车侵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责任主体界定

根据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一致,机动车侵权可以分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同一的一般侵权和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的特殊侵权。机动车一般侵权责任主体既是使用人,也是车辆所有人。机动车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从该规定可知,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仅承担相应过错的按份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改变了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归责原则,机动车所有人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对损害无过错时无需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方面,该规定加重了机动车使用人的注意、赔偿义务,具有定预防控制的功能,但在定程度上却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侵权责任法》第49条在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中,不再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不再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为确定赔偿主体证据采集上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这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规定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当作规避法律责任的入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可能通过制造证据证明借用、租赁、虚假转让等,将赔偿责任转嫁到没有偿付能力的使用人身上,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助或及时救助。因此,为准确认定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应注意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责任划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关系表现为借用、租赁、承揽、转让未过户、雇佣关系、特定亲属关系、盗抢车辆、挂靠、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等。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划分

机动车的运行对处于周围环境中的人和财产具有高度危险,从而开启这危险活动的从事者如驾驶人,或者使用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都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都有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统的情况下,无论从风险开启角度,还是风险控制为基础,或是从报偿理论出发,责任主体都是确定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就是同人。但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形态则不定致。就机动车而言,基于所有人和管理人意愿的租赁、借用機动车,租用和借用人等机动车使用人是能够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并直接享受机动车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危险的,并直接享受机动车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将机动车使用人规定为责任主体。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机动车运行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也不再直接享有机动车运行带来的利益,这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运行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也不再直接享有机动车运行带来的利益,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再是签署危险责任、报偿责任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重要指示器,但绝非最终的决定因素,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主体也会成为机动车的保有者。机动车保有人,是指为了自己的计算而使用机动车,并且对机动车拥有必要处分权的人,通常机动车所有人就是保有人,但是在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管理人才是其保有人。

依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任何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机动车所有权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因此,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是在机动车管理机关登记的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当其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时,其作为机动车的保有人应当适用危险责任。当机动车有数个所有权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时,该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该数个所有人,由他们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但是对机动车管理人是否也要像所有人一样承担过错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对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情形下的责任问题进行妥善的处置,司法解释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即机动车管理人也应当像所有人一样承担责任。这里的机动车管理人,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分分离的情形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或者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并非泛指所有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权利的人。

在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规则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过错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包括汽车缺陷、无驾驶资质、不能驾驶机动车三种列举情形,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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