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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案例:MRP投诉VS法庭指控

2018-01-16张晓彤

中国医学人文 2018年3期
关键词:印第安纳州医疗事故抗凝

文/方 蕾 张晓彤

在美国,根据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患者在投诉医生前,除了考虑起诉时限和提供证据外,有些州还要求患者必须向可能被诉的医护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审查委员会(Medical Review Panel,以下简称为MRP)提交投诉意向书。在投诉意向书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要陈述被诉医护人员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过失行为,并告知MRP患者有意向起诉。

MRP随后必须依据收到的投诉意向书和相应的证据给出意见,包括涉案医护人员是否违背了行业内应当遵守的诊疗标准,是否应当赔偿等有关事项。

无论MRP的意见如何,患者都有权利启动司法诉讼。那么,当患者启动司法诉讼时,在法庭上必须按照交给MRP的投诉意向书来投诉吗?比如,患者在交给MRP的投诉意向书中指控涉案医护人员某项疏忽过失行为,在法庭上该患者(原告)是否可以指控该医护人员(被告)其他不同的疏忽过失行为呢?

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最新的印第安纳州高院的案例。

原告Mr.Turner的妻子Rowena曾在1998年5月被诊断患有一种骨髓癌,而这种骨髓癌的患者发生血栓的风险也会增加。2008年5月Rowena因大肠癌住院治疗,5月23日Dr.McKeen为她做了大肠切除,29日病人出院(第一次住院)。出院时,Dr.McKeen嘱咐Rowena先不要恢复使用抗凝 血 药。5月31日,Rowena因恶心呕吐再次住院(第二次住院)。6月1日,Dr.McKeen发现Rowena腹胀,认为是肠梗阻所致。当天晚些时候,Rowena的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被送至重症监护室。最终,Rowena被诊断为深层静脉血栓及急性肾衰竭。6月13日,Rowena再次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值班手术医生对她实施了腹部探查手术,发现她的小肠已经坏死,而导致她小肠坏死的原因是静脉血栓。Rowena的病情恶化并于6月20日去世。

Rowena的先生,Mr.Turner首先向印第安纳保险部门提交了医疗事故投诉的动议,指出:在2008年5月23日-2008年6月20日期间,Dr.McKeen在为Rowena提供的药物及外科治疗中,存在疏忽并偏离了适当的诊疗标准。并且,Dr.McKeen的“过失药物及外科治疗”是导致Rowena死亡的近因。随后,Turner根据印第安纳州的医疗事故法规,向Dr.McKeen所在机构的医疗事故审查委员会提交了投诉意向书,并且提交了Rowena两次住院病历和一份病情陈述作为证据。Turner在提交给MRP的投诉意向书中指控Dr.McKeen为Rowena提供的药物及外科治疗等都未能达到业内的诊疗标准。Turner特别指出:Rowena第二次入院后,探查手术的延误导致了她的死亡。

医疗事故审查委员会(MRP)审阅了Turner的投诉意向书及证据后,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断定Dr.McKeen对Rowena的诊疗违背或偏离了业内标准。

尽管如此,Turner仍然決定把Dr.McKeen告上法院。

经过两年多的取证调查后,Turner向初审法庭提交了一份补充证人名单,提名一位血液科专家证人Dr.Manges来证明Dr.McKeen没有按规定给Rowena适量的抗凝药物,因此导致了Rowena的死亡。Dr.Manges作证,如果Rowena在第一次住院后就接受了适量的抗凝药物治疗,那么导致她最终死亡的血栓就不会形成。

Dr.McKeen就此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法庭不应当采纳Dr.Manges对于第一次住院后应当使用适量抗凝药物的意见。理由是:在Turner给MRP提交的投诉意向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疏忽过失行为。因此,他认为,Turner就无权在法庭上就这一疏忽过失行为提出新的指控来追究他的过失。

经过反复辩论,初审法庭最终裁決:驳回Dr.McKeen的异议,允许法庭听取Dr.Manges对于第一次住院后应当使用适量抗凝药物的意见。

法庭的理由是:抗凝药物治疗是否得当,它对术后治疗的影响,以及判定被告医生术后治疗措施是否违背或偏离了业内标准,这些都是交织在一起,无法区分的。初审法庭认为虽然Turner在向MRP的提交的投诉意向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抗凝治疗违反了业内标准,但是Dr.McKeen疏忽了抗凝治疗这个事实是呈现在Turner向MRP提交的证据中,应当属於MRP审议的范围。

Dr.McKeen不服初审法庭的裁決,上诉中级,乃至最高院。

经过解读分析印第安纳州有关医疗事故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印第安纳州的上诉中级法院及最高院都裁決,维持初审法庭的原判。

上诉中级法院及最高院认为:依据印第安纳州有关医疗事故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提出任何涉嫌过失行为的指控,即使该指控在向MRP递交的投诉意向书中并未明确指出,只要与该指控有关的理论及事实证据呈现给MRP即可。

至于Dr.Mckeen是否有违背或偏离了业内标准的过失行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依据印第安纳州的法案,在医疗事故诉讼案中,原告在司法诉讼中对被告“过失行为”的指控与在交给医疗事故审查委员会的诉讼意向书中的指控是可以不完全相同的。只要满足相关条件(比如与指控相关的理论及证据已经呈交给MRP),原告可以对被告的任何过失行为提出指控。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医生朋友们了解这一情况并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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