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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者的权利及法律保障

2018-01-15杨宁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捐赠者权利

杨宁

【摘 要】无论是慈善捐赠者,还是其他捐赠者,都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为捐赠的无偿性的特性,往往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忽视了捐赠者的权利内容及其法律保障。笔者认为,正因为捐赠的无偿性,更应该明确捐赠者的权利内容,为捐赠者的权利行使和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捐赠者;权利;法律保障

一、捐赠者权利内容

(一)捐赠者的含义

捐赠者在法律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捐赠者包括民法等相关法律中无偿捐赠的个人或者法人,而狭义的捐赠者仅指的是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捐赠者。本文所指的捐赠者是狭义的,专门指的是慈善法视域下的捐赠者。

(二)捐赠者的权利

慈善法第四章专门规定的慈善捐赠,共10个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对捐赠受益人的权利有充分的表述,但对于捐赠者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表述,这是立法的一大缺憾。从法律条文和结合国外慈善法立法经验看,捐赠者至少享有三方面的权利。其一,知情权。捐赠具有无偿性,是出于捐赠者的自愿所达成的,但是捐赠者捐赠的目的在于促成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特殊慈善目的的表达。因此,捐赠者对关系捐赠目的的关键节点和事项都要享有知情权。例如,捐赠者享有知晓捐赠的善款、善物的去向和用途,还有权了解所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何,社会效果如何,这些慈善组织和受捐赠者都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让慈善捐赠者知晓,要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反馈和沟通。其二,隐私权。捐赠者往往出于尊重或者隐私的目的,不希望公布个人捐赠的信息、数额、目的等具体事项,大部分捐赠者都不大愿意曝光自身的捐赠行为,一方面是对受捐赠者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传统的“做好事不留名”的道德传统的典型体现。因此,捐赠者的隐私权也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其三,公平公正的待遇。法律要求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受捐赠者,同样的,对于捐赠者,法律也要给予公平公正的保护和对待待遇。一方面,慈善组织等不等嫌贫爱富,无论捐赠数额多少,享受的权益都是一样的,都应该享受到捐赠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不设专属待遇,不搞等级区别,保障捐赠者实质平等。

二、捐赠者权利保护制度性不足

当前,从我国慈善法的相关立法规则看,对于保障捐赠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公正对待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慈善捐赠者的权利,进一步促进我国慈善捐赠活动持久、健康发展。

(一)慈善募捐透明度不够

慈善募捐涉及到慈善的核心问题,即慈善财物的来源问题,慈善募捐规则透明度不够,会导致现实中慈善募捐的公信力遭受质疑,不利于慈善募捐的进行,更会损害捐赠者的权利,打击慈善捐赠者的积极性,长期来看,会损害捐赠事业长久运行。因此,慈善募捐中的透明度规则也很重要。但是,慈善募捐中的透明度规则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慈善募捐准入制度不足。主要表现为慈善募捐主体制度不完善,虽然中国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登记满两年可以申请公募,并禁止个人进行募捐,但是该规定仍然有瑕疵。从法律规定看,法律没有采取备案准入制度,让监管机关难以落实对募捐主体的监管,缺乏监管的制度和行为容易产生不透明性。同时,该法律规定虽然禁止了个人进行募捐,但是并没有对个人募捐进行扩大解释,将个人求助行为排除在外,而近些年来,一些个人打着求助的幌子,实则募捐,最终将募捐的款项用于个人娱乐或者消费。由于法律对个人募捐的规定不细致,导致现实中屡屡发生诈捐等事件,很难对个人募捐的真实性和行为进行监督,这需要法律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

(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不足

从中国慈善信息公开规则看,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其一,缺乏信息公开立法缺陷。目前,中国的慈善法中虽然有专门的一章对信息公开予以规制,但是力度远远不够。一方面,没有关于慈善信息公开的专门立法,从而导致慈善信息公开规则的笼统性和开阔性,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现行的中国慈善法中信息公开存在公开渠道单一、更新周期长等不足。其二,慈善信息公开方式存在缺陷。从信息公开方式上看,中国慈善法采取强制性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强制性公开的慈善信息在公开渠道上单一化、缺乏统一性,慈善法规定由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信息平台,公开平台不统一导致社会公众查询信息难,容易造成缺漏。

(三)慈善监督管规则存在不足

从中国慈善法来看,监督管理方面的透明度规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其一,外部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明。法律规定得过于粗线条,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导致难以形成系统的监督体系,也容易导致因权责不清而出现相互推诿扯皮,最终造成监督混乱或者监督缺位的现象。让一些外部监督流于形式,无实质意义。其二,缺乏内部监督管理规定。纵观慈善法,没有专门的关于内部监督的法律条款,仅能找到的一个条文是慈善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慈善行业组织的内部自律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乏导致内部监督没有制度可依,也使得很多慈善组织没有设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加了慈善腐败的可能性。

三、完善捐赠者权利保护制度性举措

上文提到,我国慈善法在保护捐赠者权利方面存在制度性不足,导致现实中常常出现“郭美美式事件”,不仅损害了捐赠者利益,更打击了捐赠者信心,不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亟需完善规则制度,保护捐赠者权利,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慈善募捐规则

应从两方面努力完善慈善募捐规则。其一,完善慈善募捐准入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备案准入制度,慈善组织要进行募捐,需要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将备案登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另一方面,将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纳入到慈善募捐。

(二)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其一,完善慈善信息公开立法。可以通过完善中国《慈善法》信息公开章节的法律条款实现。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解决信息公开主体不明、渠道单一、更新周期长和公开规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为慈善信息公开保驾护航。其二,完善慈善信息公开方式。建议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全国的慈善公开信息,促进慈善信息公开和慈善事业的透明度。

(三)完善慈善监督规则

其一,要建立集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立体化监督管理体系。其二,建立多元化的慈善问责机制。通过增加慈善监督渠道、增加处罚方式、增强税务审计等方式,加强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丰富慈善捐贈者权利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吴怡雯.慈善捐赠者权利的法律保障[J].法制博览,2018(02):120-121.

[2]刘静,尚振田.慈善法背景下慈善捐赠人权利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1).

[3]吴怡雯.论慈善捐赠者的权利[J].法制博览,2016(34):57-58.

[4]李喜燕.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胡晓明.个人慈善捐赠动力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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