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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构成之探析

2018-01-13廖明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构成区分

摘 要 近年来因酒驾、飚车引发车祸而死伤的人数不断上升,为了遏制该类事故高发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规定。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现行法规还存在不足,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构成 区分

作者简介:廖明振,怀化广播电视大学,一线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5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构成

近年来,各国因酒驾、飚车引发车祸而死伤人数不断上升。仅在2017年上半年我国就发生车祸87653起,每天都有人因车祸而家破人亡,其中因酒驾、飚车、超载、超速引发的车祸比重很大。为了遏制此类车辆事故高发趋势,我国首先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5年我国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行为方式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增加了两种危害行为,包含各种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数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化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便可得知,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速超载的,或者违规运输危化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安全,也就是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某人驾车行为没有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我们当然不能认定他构成这个罪,只有当某人驾车行为可能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时,这种行为才可以构成此罪。

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时,判断某人驾驶行为是否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需要查明车辆是不是报废车,行车超速超载的程度如何,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是否逆向行驶、肆意变道、乱闯红灯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我们从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危险驾驶行为者的外部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之一:在道路上飚车而且情节恶劣,或者喝醉酒以后开车,或者在驾驶校车与载客车辆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或大幅超出限定车速,或者违规运输危化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儿的道路是供给各种车辆和人们行走的路段。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道路含义大于日常用语含义。像各种校园、小区、广场、机关大院、停车场、码头等可供人们和或车辆通行的地方都属于道路。驾驶是行为者使机动车在道路上动起来形成位置移动。如果行为者坐在机动车的驾驶座位上,己经打火启动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待速状态,只要车子还没有实际运行起来形成位移,就不构成本罪中驾驶行为。机动车是凭借动力供人们乘坐的车辆,包括各种运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作业的车辆,如汽车、电车等。驾驶农用拖拉机在道路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也可以构成此罪。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归属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者不构成此罪。

醉酒驾驶,指驾驶行为者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以上。追逐竞驶,一要有追逐竞驶行为,即双方或一方因为争强好胜等在道路上驾车竞赛;二要情节恶劣,这可以从道路状况、驾驶时间、车速等进行综合评判。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指超过额定乘客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规运输的危化物品,指的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对人的身体和环境等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品。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这可以从车子驾驶者的认识角度和意志角度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从认识角度上考察,此罪在认识上表现为车子驾驶者明知自己驾车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或自己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其次,我们从意志角度上看,行为人就其驾车行为可能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的危害表现出一种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危害发生。

(四)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对本罪的法定主体我们可以具体细分成以下四种:第一种是醉酒驾驶者。酒后开车和醉酒的标准如下,当驾驶者身体中酒精浓度处于每100毫升血液含有酒精20-80毫克的,法律規定属于酒后开车; 当驾驶者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80毫克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醉酒开车。第二种主体是在路上开车违规追逐者,即飚车者或非法赛车者。第三种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并且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者。第四种是违规运送危险化学品者。第三和第四种主体不仅指驾驶车辆的司机,还包含对这两种危驾行为有直接责任的车辆管理者和车辆所有人。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似罪的区分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无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有所不同。

我们先考究一下两罪主观方面的不同之处。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这一类型,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行为者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者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却依然实施这种行为并放任危险状态的产生。交通肇事罪行为者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者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我们再考究一下两罪客观方面的不同之处。危险驾驶罪客观表现为行为者在路上驾驶车辆竞逐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者醉酒开车,或者驾驶校车与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或严重超速,或者违反法规运输危化物品,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它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只能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或驾车竞逐几种法定情况;而交通肇事罪包括各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论行为是发生在车站、机场、码头,还是发生在公路、水路或空中,都可以构成,其行为范围相对要宽广一些。

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危险状态即可,即危险驾驶罪属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求行为者的违法驾驶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后果时才构成犯罪。当一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因后罪刑罚重于前罪,我们需要依照處罚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不同的地方可以从以下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对比一下两罪客体的不同之处。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生产、人们工作、生活安全。公共安全内涵要大一些,公共交通安全是其中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可以对比一下两罪在主观方面的不同。危险驾驶罪行为者在主观构成上只能是间接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者在主观上的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如果行为者明知并且积极追求危险驾驶的危害结果发生,他的行为性质就更加严重,其行为将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最后,我们可以对比两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危险驾驶罪客观表现是法定几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表现是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儿说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方法以外的,与放火爆炸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其中自然包含了危险的驾驶行为。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范围要宽广许多;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如某一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我们应择其重者按后罪论处。像近年各地出现“驾车碰瓷”行为,即行为者通过开车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以此骗取他人钱物的行为。当行为者在高速公路等实施驾车碰瓷会给他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对于驾车碰瓷,如果行为者所骗取的钱物已经达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定罪处罚;如果行为者所骗取钱物没有达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标准,可按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如果驾车碰瓷在事实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害,就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的危险驾驶罪法规存在不足

首先,因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立法时间较短,我国法规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列举不全。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法定共四种情形,而一些比醉驾、追逐竞驶等行为危害更大、更容易发生严重后果的驾驶行为并未列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其次,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简单,缺少对该罪“再犯”等问题的规定。而德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危险驾驶罪再犯加重处罚的规定,这可以有效的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屡禁不止”。德国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系列的教育、监督机制,定期对犯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监督;而美国对危险驾驶行为人则启用特殊牌照、车上安装电子装置等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再发生。

(二)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扩展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定范围

在现实中存在的吸毒驾驶、碰瓷驾驶等也可能导致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忽略,这就造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相对狭窄的情况。借鉴国外做法,可将危险驾驶的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这方便各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决,也有利于打击其他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另外,老年人驾车肇事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根据日本警方公布的数据,当前在日本发生致命车祸的肇祸司机28.3%是老年人,而日本现有480万年过75岁的司机,大量超过80岁的司机仍在道路上开车。目前在我国70岁以下公民可以考驾照,我国也将很快进入老龄化社会。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做法,实行75岁以上老年人自愿放弃驾照制度,如老年人上交驾照给政府,乘坐出租车和公共汽车可免费或打折。还可以在驾驶年龄上增设一个上限,如以80岁为限,规定80岁以上老年人禁驾机动车,以防高龄司机车祸频发。

2.构建中国特色的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

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对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构成该罪的,应当规定一个细致标准便于司法机关操作。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法规缺少“前科”、“再犯”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此类案件判处过轻或过重的问题。危险驾驶罪在我国的法定刑为拘役和罚金,该罪为我国唯一没有设置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建议修改法条,该罪可增设有期徒刑。对于屡教不改、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可判徒刑,可适用累犯制度,这样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协调。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刑法各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7.

[2]交通法规编委会.2016年最新交通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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