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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完善

2018-01-13乔密鑫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18年1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权益

乔密鑫

(山西省晋中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山西晋中 030600)

近年来,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但是各地在推进农村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作为流转主体,其土地使用权、收益权、选择权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其实就是农村的土地合法的流转,这里的土地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这里的流转指的农民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将家里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的农户或者是经济组织,注意的是承包权还是属于该农民。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使农村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6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山西省和晋中市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意见,一脉相承地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的权益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应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益:

一是土地使用权。农民虽然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集体组织所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作为经济集体组织的一份子理应享受土地使用权。现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征集农村耕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给予农民相应的损失赔偿。

二是土地流转的收益权。这里的收益权包括转让土地的农民权利和使用土地的人或组织的权利。使用者在使用农户的土地时需要支付农户相应的转让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用,而使用者也具有使用转让来的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通过有偿转让土地获得的收益具有合法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该权利。

三是流转自主选择权。农户的土地会面向个人、组织和政府部门流转,在流转过程中农户有权利对自家合法土地自主选择使用者。农户在处于经济和感情考量时会对自家土地做出不同的选择,所以农民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选择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性要求农户转让,即使是政府部门,在一些农户不愿转让土地时也不能采用强制手段,应该通过土地置换和合理协商等方式获得农户的土地转让意愿。电视新闻上经常报道的“钉子户”就属于捍卫自己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他们的行为有碍于地方发展,但是国家还是依法捍卫他们的合法权利。

四是知情参与权。很多不了解政策法规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出去了就无法对土地的相关事务有参与的权利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现在的土地流转之前必须告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这片土地将来会用作什么用途,村民会在此过程中获得什么收益等都需要清楚的告知农户。并且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对土地做出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时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也可以进行参与管理。

3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热情,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不断的进行变化的,经济市场也在不断的完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农村农业制度改革的必要措施。农民有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无可厚非,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产权制度的要求,土地经营权的归属要清晰,权能要足够完整,流转的过程要十分的顺畅。近年来,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晋中市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地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到2016年底全市农地流转面积突破8.18万hm2,土地流转率近三分之一,农地流转呈现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农民的土地收益得到了增加,土地利用率也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偏远地区,一些当地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非法占用,或者是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用,农民在这项政策中被动的属于弱势群体。想要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需要完善很多方面。

4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完善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现状,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每项政策的条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一项政策的深入贯彻实施时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中增加的情况进行相应条例的改善和增加,使得政策条例能够贴近实施现实,更加具备现实意义,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对于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法规也要及时的进行宣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二是提高基层干部的职业道德。基层干部作为各项政策实施的一线工作者,他们的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是政策实施的重要保障。一些基层干部因为日常工作内容多且杂,对于土地流转中的一些事务不能面面俱到,甚至是消极怠工。这些情况的出现最后伤害的都是我们广大的农民,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只有提高基层干部的职业道德,让他们发自内心的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合法权益。一些农户为了一点现实利益,不顾自身的社会保障将自己家土地转让出去,到最后自己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宅基地的转让之后出现村民的安置工作问题,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户口问题等。这些农民本来具备的合法权益,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而受到损害。所以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要进行完善,让农民失去土地后也一样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

四是完善调处矛盾纠纷的机制。在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经营纠纷时,要依据相应的法规进行协商和调节,必要时采取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坚决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调解机制,积极解决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五是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全覆盖、村级信息员全覆盖,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大示范合同文本推广及使用力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

5 总结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通过土地流转改变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土地收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要充分尊重意愿,完善制度设计,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最大限度释放土地红利,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1]刘荣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模式研究综述[J].商业研究,2006(18):149-155.

[2]薛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农民权利问题[J].学术论坛,2006(9):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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