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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2018-01-09吕竞一王梦桥黄婷婷

山东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英美法陪审团法官

吕竞一+王梦桥+黄婷婷

摘 要: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正确认定犯罪与判处刑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主客观相协调的标准依据。研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各国学者提出的解决办法,有利于提高我国“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适用路径。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2013年刑事诉讼法

长久以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对证据考量的唯一标准,其所要求达到的证明程度,基本属于欧美证据学中规定的第一等证明标准[1],被认为是不可能达到的,故学界对此有一定的争议。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理论和实务届分别被热烈讨论和实际适用,我国便在2012年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对我国的证明标准进行解释。

“排除合理怀疑”概念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罗马教皇高利一世的告诫:“做出裁判是件严重且不体面的事,事存怀疑请务必寻求确信。”[2]主流的观点认为,其正式运用是在1789年的爱尔兰法院的一起叛国罪案例中。该案中,法官明确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从此,排除合理怀疑正式作为一种证明标准被广泛的讨论和运用。而美国在成为一个国家之前,1770年的波士顿大屠杀中,便有了这种证明标准的萌

芽。[3]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其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理论界的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概念为法律术语,不仅仅拘束于三个词语日常涵义的简单结合,要通过对该术语的正确理解,实现控辩双方公正的当然使命。实务界人士认为,正因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事实认定的重要性,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更应该尝试做出解释,以帮助陪审团更好地判断。至今,此项证明标准有如下解释。①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②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的可能性;③将合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④用量化的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⑤其他解释。(美国在其基础上又增加了“拟制第三人”标准、坚定信念、给出理由的怀疑、无需解释。)[4]全面了解该证明标准是适用的前提。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

一个合适高度的“栏杆”,才会让“这场跨栏跑”真实的体现司法的公正。[5]

实践中的第一个难题便是法官如何对陪审团解释该证明标准。正如上文所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有不同的解释。实践中,是否允许对排除合理怀疑做出解释也是截然不同的。拿美国来说,第3,6,8,10巡回法院明确要求一审法官为陪审团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作为程序的要求之一,如若没有,二审法院可以据此推翻一审判决。而1,4,7,9以及哥伦比亚的法院明确规定不准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定义,否则,二审法院同样可以撤销一审判决。[6]

其次,陪审团对“合理怀疑”的判断是主观的,而且很容易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例如,舆论对陪审团判断的影响。著名的辛普森案件,陪审团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判决。但是舆论始终相信辛普森确实犯罪了,试想如果陪审团了解这些舆论并且受到这些舆论的谴责,怕是难以做出无罪的判决的。所以在陪审团成立后,除了合法的证据,陪审团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这是陪审团制度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保障之一。

另外,”排除合理怀疑”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之所以优于道德和宗教,在于法律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与约束力。证明标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学界认为,该标准应该至少符合两项要求:一是能够被一审法院所适当的运用;二是二审法院能够据此做出对一审法院裁决的处置。而在一审中,法官对于解释该标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二審法院面对一审法院陪审团已经作出的判决,很难从证明标准本身的角度撤销一审判决。实践中,二审法院否定一审法官对该证明标准的解释例子很多,但是很少有二审法院以“未排除合理怀疑”为由推翻一身的判决。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点

排除合理怀疑在如此争议的情况下依然被广泛适用,在于此标准的优点也十分明显。

首先,相比于“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更注重主客观相结合,强调追求排伪,可操作性更高。完全追求客观是做不到的,第一由于我们建立的认识论是可知论,但可知论的前提是实践论,昨日不可重现实践不可能;第二是收集证据能力的有限性,达不到实现客观的标准。因此过分强调客观有失偏颇。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给了主观判断的空间,不管是对于法官还是陪审团,都有利于他们的判断。

其次,此证明标准能够与无罪推定原则更好的结合。第一,无罪推定原则与该标准的出发点一致,都是使判决无辜者有罪的错误实现最小化,保障人权。第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能够使无罪推定原则更好地、具体化地落实。“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就是明确了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控方承担去排除合理怀疑的责任与负担,被控方可以去增加有关于此案件的合理怀疑。由此可见,“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运用实施既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又能够保障无罪推定这项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具体化的落实,而使之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原则。第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地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最后,此标准与我国的“疑点排除”经验相一致。[7]排除合理怀疑符合中国原有的“疑点排除”经验,二者结合能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所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法官发现收集到的合法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证据链有漏洞,让法官产生了怀疑,那么法官就不能判定有罪。这种因为出现疑点、矛盾而无法作出有罪判决其实就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体现,实质上就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运用。

三、“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启示

我国现行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2013年后,该法条的第三款引用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作为解释我国证明标准的一个辅助规则。为了更好地促进“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本土化,将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我国“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进行对比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与陪审团相比,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此规则。虽然我国没有陪审团负责事实判断,但实践证明,这并不是我国适用该规则的一个绊脚石,反而是该标规则适用的一个新的突破。由于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涵义难以界定,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并不能很好的理解并把握此规则。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由法官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法官的专业知识正是促进此规则更充分适用的一个优势所在。

此规则是针对刑事案件的特有规则。“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仅仅用在刑事审判中,民事审判适用的是更低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对于我国来说,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事实上,面向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所的访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适用同样仅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这一点也说明,我国和英美法系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的外延是一致的。

完善证据制度有利于更好的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和“陪审团制度”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构成交相辉映的关系。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体现便是:违法的证据不予采纳,判断证据违法与否的裁判者是法官,但是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审查者的陪审团成员没有机会接触非法证据。而我国证据制度的效果并不能发挥的如此淋漓尽致。原因在于,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的判断者都是法官,非法证据被排除之前已经被法官一览无余,并且在心中已经形成了判断。针对这个弊端,我国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证据制度,或者是相应的审查流程来加以改善。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应在“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指导下适用。这里面主要强调两个关键点。第一,“确实”一词要求证明案件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二,“充分”一词,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要求。即在证明力薄弱的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证明案件。只有充分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结果的时候,才能判定嫌疑人有罪。所以“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适用,一定要在这两个关键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案件的事实,形成更加合理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英美证据学中九等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渊源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标准的程度分为九等:(1)绝对确定。根據人类现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无法达到绝对确定。(2)排除合理怀疑;(3)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4)优势证据;(5)合理根据;(6)有理由的相信;(7)有理由的怀疑;(8)根据怀疑可以开始搜查;(9)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2]张威. 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动态界定[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2):64-71. [2017-09-19].

[3]肖沛权. 排除合理怀疑及其中国适用[J]. 政法论坛,2015,33(06):51-64. [2017-09-23].

[4]杨宇冠,孙军.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J]. 证据科学,2011,19(06):645-656. [2017-09-23].

[5]把“证明标准”比作栏杆是魏晓娜教授在论文《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更低的标准吗》中的著名比喻.

[6]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J].中国法学. 2003(2):150-160.

[7]肖沛权,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15(9).104-108.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725ZD)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老师:黄瑛琦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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