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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改革”形势下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再思考

2018-01-09俞国平胡晶晶

山东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犯罪案件监察

俞国平+胡晶晶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机构设置以及部分职能将面临重大调整,侦查监督工作作为重要检察业务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如何实现平稳过渡,实现新的发展,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从“一家人”变成“两家人”

我省是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自侦部门已经转隶,部分地区的监察委已经开始办案、报捕,在这样的背景下,侦监工作遇到的最大变化就是监督对象从本系统变成了外单位。虽然适用的法律标准和法律流程是一样的,不过“内外有别”在工作中还是会有所体现:原来,通过“上提一级批捕”,缓解了“自己拘留、自己批捕”的问题,但是上下级关系的本质还是本系统内的,而且下级院的办案情况也关系到上级院的成绩,所以在批捕的过程中,还是会考虑下级院的意见,会为办案工作提供一定的“便利”;现在报请逮捕的单位变成了监察委员会,服务办案的“便利”、“考量”是否还继续呢?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相关案件办理

近年来,我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的日益复杂,国家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所以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在中央层面,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任主席,在省院层面,也成立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工作专责小组”。

在检察机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各程序中,批捕工作是首当其冲,而且对案件以后的程序有着巨大的影响,课件侦查监督部门的作用相当重要,所以省院的“领导小组”和 “专责小组”办公室也设在侦监处。

过去,大家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是狭义的,对应在《刑法》上,也主要是第二编第二章涉及的罪行,比如:间谍、分裂国家罪、煽动分类国家罪、叛逃罪等等。

现在,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内容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下,国家安全涉及到的罪名已经扩展,案件数量也将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是办案单位也将出现变化。过去,国家安全类案件,主要是由地级市一级的检察机关来办理,现在由于涉及到文化、生态、资源等领域,相关的案件就会在基层院的管辖范围。

对于这样的国家案件,基层院该如何办理呢?首先自然是依法办理,做到程序完备、相关证据证明力强;其次要突出整体考虑,环境、文化等案件如果涉及到了国家安全,则不单单是现有罪行的问题,还会涉及到其他方面。比如:水體污染事故,污染普通湖水和污染水源地湖水,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定义下,后者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不光是要考虑污染的面积等因素,还要考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大局意识,做全面性的考量,在办案的过程中为国家安全相关侦查或者审查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做好铺垫。最后,要用好时间弹性。隐蔽战线的国家安全斗争形势瞬息万变,有时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的时间都相当宝贵。侦查监督的办案期限虽然短,但是也有弹性,合理使用就能够为国家安全案件的办理提供便利。比如:某反华集团,实施了多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中就有文化方面的“入侵”,为了不打草惊蛇,又能快速找到突破口,国家安全机关计划以非法经营罪控制住犯罪团伙中负责销售文化产品的人,从而顺藤摸瓜捣毁整个团伙。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在迅速批捕犯罪嫌疑人,为国安机关的办案争取时间。

三、监察委员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

如前所述,我省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转移到各地监察委员会,杭州、舟山等地,已经有监察委员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了,从这些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审查批捕是“走过场”的程序性流程。

按照公布的立法计划,《国家监察法》将于今年6月初次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要修改。法律修改后,检监两家的关系是否理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是否明文固定将直接关系到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规范。

从符合宪法要求的角度来分析,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的侦查行为应当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如果达成了这一共识,侦查监督就不再是“走过场”,而是“硬碰硬”。

对于基层院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要面临三个问题:1、对于留置行为是否监督。如果在《国家监察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明确了由检察机关,则不存在问题;但是没有明确,侦查监督部门能否监督会存在争议,因为留置是监察委员会办案过程中的主要手段之一,服务于侦查,法理上应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但是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赋予,并非在《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中明文规定,所以检察机关要监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如何监督监察机关的留置行为。此“留置”是否与公安机关的“留置”在法律层面相同呢?如果相同,是否可以参照对公安的监督来进行?3、如何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如前所述,原来自侦部门和侦监部门是“一家人”,为了配合案件顺利侦办,批捕工作会提供相关“便利”,标准把握的时候也会在法律范围内有一定弹性。现在办案单位变成了监察委,侦监在办案的过程中是不是要像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一样,是不是要像跟公安机关一样地跟监察委“较真”,都是需要在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办案对象、办案单位、社会影响等等因素而有具有特殊性,但是其本质还是刑事案件,所以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把握对应的证据标准,遵守时效都是必须。当然,在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为了服务中央的反腐决心和本地的反腐形势,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适当考虑监察委员会的办案需要。当然“特殊考量”的案件应该成为,应该成为特例,而不能是普遍现象。

此外,侦监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因为监察委员会行使留置权是去年12月底在产生的“新生事务”,还没有像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传统强制措施一样,形成较为规范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所以现在具体案件的使用中极有可能存在瑕疵,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一旦不够深入或者停留于证据表面审查,承办人就会有一定的风险,必须做好防控。

综上,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第一环节,在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面临着首当其冲的调整和较大的维稳安保压力,特别是面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将面临很多的未知。要解决问题,离不开法律的修改和明确;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是有必要与监察委员会做好对接。而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还需要控制办案的节奏,多请示,多汇报,等上级明确,再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 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2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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