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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安全再认识

2018-01-09朱相莉

山东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均衡协调安全

朱相莉

摘 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站在新的战略高度,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对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充分思考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指导我国安全管理工作纲领性的文件。深入理解安全的内涵,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性要求。安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部分,与人类密不可分,它是指实践主体间及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间在人类实践活动持续发展过程中达到的相对协调、均衡状态。具有依附性、复杂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关键词:安全;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协调;均衡

安全一直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人类为安全而斗争的历史,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越来越复杂化,特别是当今这个时代,人类对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2014年4月,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上,首次正式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他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站在战略的高度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高度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但在对安全的理解、认识,还停留在人们约定俗成的观念上,从理论的高度对安全加以阐释还没有完全展开,安全的本质还没有被人类所掌握,这与我们认识、理解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化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很不对称。本文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足于人类实践活动,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指导下对安全的内涵、性质和特征等加以阐释,以期有助于人们深化对安全问题的认识。

一、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现代汉语的一个基本语词,在古代汉语中,表达着现代汉语中“安全”的意义,是“安”字,如《周易·系辞下》中有这样一段话: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这里的“安”与“危”相对,并且如同“危”表达了现代汉语的“危险”一样,“安”所表达的就是“安全”的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各种现代汉语辞书对安全有着基本相同的解释。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例,它对“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也是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常用的约定俗成的涵义。

在实践活动中,一些行业出于自身实践活动的需要也对安全的内涵做了界定,如:国家标准(GB/T 28001)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国际民航组织给出的定义是: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美国军用标准《系统安全大纲要求》(MII-STD-882C)中对安全的界定是: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①。

此外,一些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安全的内涵也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如王逸舟认为所谓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②;夏保成、刘凤仙认为安全首先是一种主观感觉,是人类对自己生命和生命条件的无忧和放心,是对自己前途与未来的一种自信;安全又是客观存在,是具有对抗一切现实或潜在威胁的实实在在的保障③;徐则平对安全的概念作出以下的界定:其一,安全是一种客观态势,它反映出安全主体在一定时间、地点、环境等条件下所受威胁的程度。其二,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是说,客观上的安全状态与主观上的反应、判断,这种反映和判断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④。

在余潇枫等著的《非传统安全概论》中有這样一段话,对国外的一些专家学者关于安全内涵的论述作了概述:“巴瑞·布赞就曾直率地指出,迄今为止安全不仅是一个‘发展得非常不全面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概念。泰瑞·特里夫(Terry Terriff)把学界对安全的界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界说强调安全不可定义,安全概念在根本上属于争议性的概念而难以统一,或者说安全是一种给出性的条件,恰如健康和身份一样不能简单给予其确切合义,甚至还可以说安全是没有任何精确意义的‘模糊的符号。第二类界说认为安全问题太复杂、层次大多而且不同层次的安全实质完全不同,因而不可统一而论,只能根据不同层次或范围给安全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三类界说则认为安全可以明确地定义,强调安全的内涵看起来尽管模糊,但还是可以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做一简约化的理解与描述。如安·贝朗尼(Ian Bellany)明确认为,安全就是‘摆脱战争的相对自由。沃尔弗斯(Wolfers)则把安全清晰地概括为‘获得价值时威胁的不存在,等等。”⑤

以上对安全内涵的界定,不管是约定俗成的,还是一些行业从自身需要出发界定的,还是专家学者因为安全的复杂性而回避其内涵或者在总结前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某一领域为研究视角对安全内涵的界定,他们大都是采取排除法从排他的角度来定义安全,还有一些从主观感受和客观存在的角度,以安全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来描述安全的内涵。这样界定安全的内涵,一方面只从单个实践主体出发考虑安全,而忽视整体的安全,导致只关注自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另一方面,只关注安全的表象,而忽略安全的本质属性,片面的理解安全的内涵。这样的最终后果是导致人们形成片面的安全观,导致安全越抓越不安全,出现个个求安全却个个都不安全的局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安全是指实践主体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间及实践主体和客体本身在人类实践活动持续发展过程中达到的相对协调、均衡的客观状态。

理解安全的内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 安全是以实践主体为核心,与实践主体联系在一起的,实践客体的安全是以实践主体是否安全为参照。实践主体包括人以及人组成的各类组织(其中包括国家和地区),实践活动是实践主体开展的活动,离开实践主体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实践活动,而安全是在实践活动中围绕实践主体产生的,所以,认识理解安全离不开实践主体,离开实践主体谈安全就是见物不见人,如果“不见人”,研究安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安全是实践主体的安全,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2.安全是一种协调、均衡状态,这种状态存在于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以及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本身。它具体表现为有形的客观存在上和无形的主观感受上。只有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以及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本身达到协调、均衡状态,各实践主体才是安全的,各实践主体安全了,才会最终形成整个安全的局面。

3.安全是人们可感知的、具体的、客观实在的。安全在实践中是复杂的、多变的,但不是抽象的,而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念而转移的,是具体的存在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以及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本身,是与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在实践中可感知的、具体的客观存在。

4. 对各实践主体来说,安全是相对的。首先,从安全本身来看,安全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不是封闭的、拍他的,单个实践主体的安全不是真正的安全,相互的安全才是长久的、可持续的。其次,安全是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以及他们本身的协调、均衡状态,而各实践主体的安全是相对于与它有联系的实践主体及实践客体来说的。再次,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本身都是在发展变化中的,现在的安全与以前的安全以及今后的安全,在表现形式和要求上都会有区别。最后,当它周围的实践主体及实践客体发生变化时,它自身的安全也会发生变化,而它自身的变化也会引起与它相关的其它实践主体对安全需求的变化,因此相对于不同的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来说,安全是处于相对状态。但在实践中,各实践主体往往只注重自身安全,而忽视其它主体的安全,造成在消灭其它主体的同时也把自己给消灭了。

5. 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把握和理解安全的内涵。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升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实践的空间不断拓展、内容不断丰富,人类在实践活动中面对的安全内容及其表现也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经历着不断克服不安全从而达到新的安全的过程,安全是处在动态的人类实践活动之中,安全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动态变化也在动态调整,而不是不是静止状态。总之,安全是一个从安全到不安全,再到新的安全的持续变化的动态过程,在发展的实践中,不能用静止的观点认识、把握和理解安全的内涵。

二、安全的性质、特征

实践是人类生存的手段和内在需要,也是人类发展的保障,人类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离开实践活动人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安全是在人类实践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安全便没有了产生的土壤。安全是人类顺利开展实践活动的保障,是人类得以延续、经济社会等得以持续发展的现实保证,是人类普遍的现实需要。

1.安全体现在实践主体本身及其相关利益身上,具有依附性。

安全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始终与实践主体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最终体现在实践主体及其相关利益身上,离开实践主体及其利益,也就无所谓安全不安全了,比如地震,发生在无人区和发生在人口聚居区就不一样了,发生在无人区,远离实践主体及其利益,也就谈不上安全不安全,而发生在人口聚居区,因为与实践主体及其利益有关系了,所以安全就被人类所关注了。因此,谈安全就离不开实践主体及其相关利益,离开实践主体及其相关利益,谈安全则无任何意义。安全是依附于各实践主体及其相关利益的,是通过各实践主体及其利益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

2.安全的内容与表现因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实践主体、不同的实践客体及实践主体在不同的地域、行业等而不同,而呈现出复杂性。

实践活动是具体的复杂的,而安全是实践活动的產物,所以产生于实践活动而依附于实践主体及其利益的安全也是复杂的。首先,安全的复杂性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安全内容及其表现是不同的,加之不同历史时期的安全的内容与表现交织在一起出现,使得安全更趋复杂。如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当今社会的叠加表现。其次,安全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安全与不同的实践主体结合,其安全的内容及其表现是不一样的,就是同一实践主体处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其安全的内容及其表现也是不一样的;此外,由于各实践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及能力的强弱的不一致等,不同的实践主体对安全的理解和需要也是不同的,也造成了安全的复杂性。安全的复杂性增加了人类把握安全内涵的难度,也相应提高了人类化解安全问题的能力要求。

3.安全是实践主体整体的绝对安全和单个实践主体的相对安全的统一。

在实践活动中,单个实践主体的安全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是指相对于不同的实践主体以及同一实践主体相对于不同的实践客体,和相对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表现在与它相对的单个实践主体或实践客体有变化的状态下,单个实践主体的安全就会向不安全转变,然后,单个实践主体为了自身的安全就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其它实践主体及实践客体达到新的协调、均衡状态,重新回归安全。而不作调整,或者调整不到位的实践主体则会被新的实践主体所代替,最终回归安全。相对于单个实践主体来说,实践主体整体的安全则是绝对的,没有实践主体整体的安全,单个实践主体的安全就无法保证,但是,实践主体整体安全的绝对性是通过单个实践主体的相对安全来实现的,单个实践主体的安全是实现整个实践主体安全的前提,二者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

4.安全具有隐藏性,它客观存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且总是以它的对立面——“不安全”的面目展现在人类面前,并提醒人类关注安全。

安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它植根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事关人类实践活动的持续开展,但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它往往为人类所忽视。只有当它的对立面——“不安全”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出现时,人类才开始认识它、反思它,思考在实践活动中如

何做才不会出现不安全。而“不安全”过去后,当人类重新回到新的协调、均衡状态后,人类就会慢慢的淡忘它,只有在新的“不安全”出现时,他才会再次进入到人类的视野中,重新引起人类的重视。但不管安全怎么展现,安全是客观的存在于人类实践活动中的,是人类回避不了的自我发展的挑战。所以在发展中谋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应有之意。

三、安全的分类

分类是为了更好的认识事物的本质,对安全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安全的内涵。安全是与实践主体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且实践主体活动的领域广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使得安全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致使安全的分类也比较复杂。从安全的内涵出发,我们可以把安全分为两大类:一是实践主体安全;一是实践客体安全。实践客体安全主要指自然界安全和人类实践工具的安全,它是与实践主体安全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实践主体安全谈实践客体的安全是没意义的。如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到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它们都是从实践主体的可持续存在的需要来做到。实践主体安全则比较复杂,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分为不同的类别,具体如下:从实践主体本身来看,可分为自身内部安全和自身外部安全,还可分为个人安全、组织安全(或集体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从实践主体所处的空间地理范围来看,可分为地区安全、国家安全、全球安全及太空安全等;从实践主体所处的领域来看,可分为生产安全、交换安全、分配安全、消费安全等;从实践主体所遇安全问题所处的时间维度来看,可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从实践主体自身所处的状态来看,可分为安全、亚安全、不安全等。等等。每一类又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但不管对安全怎么分类,只要抓住了安全的内在的本质性要求,并运用到实践中去,就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践行。

总之,认识、理解、把握安全的本质是全面、系统、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总体國家安全观的需要,是我们抓住自我发展主动权的需要。在实现安全的具体实践中需要把安全放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既要见人又要见物,把二者统一到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处理好各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的关系,使各实践主体之间、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处于协调均衡的状态。

[参考文献]

[1]饶国宁,陈网桦,郭学永主编,安全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10,第1页.

[2]王逸舟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安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3]夏保成,刘凤仙著,国家安全论,长春出版社,2008.01,第9页.

[4]徐则平著,国家安全理论研究,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09,第4页.

[5]余潇枫等著,非传统安全概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11,第9页.

(作者单位:中共黔南州委党校, 贵州 黔南 5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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