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
2018-01-08陈余健
管理学家 2018年7期
陈余健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摩拜、OFO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正在迅速兴起,其以方便快捷,节能环保的优势占据了各大城市的街头。但共享单车经济作为新出现的经济模式,尚缺乏社会适应性,引发诸多乱象。为促进共享单车经济的有序发展,规制者应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回应型规制战略,适当进行行政干预,保证共享单车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法律规制 回应型规制战略
共享单车也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企业在地铁站、校园、小区、公交站、服务区、商业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民众作为承租者可以通过网络租车。相较于公共自行车,其特点有三,即便捷性、多样性和庞大性,具体而言:
第一,便捷性。在实际中,多数人会使用共享单车作为走累时代步的工具,或运动和上班时的好工具。民众作为承租者可以通过网络租车,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有效地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用户痛点,真正做到随行随停,促进人民追求更为低碳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多样性。目前在市场上涌现了众多的竞争者,各大城市均存在多家共享单车共存、竞争的态势,其中以阿里巴巴投资的以OFO为代表的支付宝单车和腾讯投资的摩拜单车的竞争最为激烈。
第三,庞大性。共享单车的数量群十分庞大,使用者也众多。笔者调查发现,在杭州市的共享单车已接近44万辆,横跨大街小巷,有约61%的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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