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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2018-01-07戚映菲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戚映菲

摘要:本文首次针对我国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发现各地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包括选聘的工作机构、聘用方式和程序,考核和奖惩机制,职能范围和职能履行等三方面)运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地方法治政府;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运行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8.10.044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8)10—0170—03

一、绪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完善的情况:部分政府对聘用法律顾问的方式、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律顾问人员的组成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设置不合理、职责模糊等。这些问题,都将在下文给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地方实践

(一)地方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工作机构、聘用方式和程序

1.负责遴选的工作机构

负责选拔法律顾问的机构在实践中大致有三种类型: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室、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推荐人选。

(1)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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