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传贳权制度及对中国“典权入典”的启示
2018-01-02陈耀东吴迪龚淋
东疆学刊 2018年4期
陈耀东 吴迪 龚淋
[摘要]传贳权制度是韩国一项特有的物权制度,与我国典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法律性质以及融资等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国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将典权制度从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并纳入到未来民法典之中。就借鉴韩国传贳权制度的具体情况而言,典权取得上,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典金设计上,赋予当事人典金增额或者减持之权;典权消灭上,构建典权人消灭通告制度。
[关键词]韩国;传贳权;中国;典权入典
[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8)04-0053-06
[收稿日期]2017-06-06
[基金项目]2014年度天津市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天津市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践行模式、法律风险与制度建构研究》,项目编号:zfzx2014—1;南开大学法学院双一流建设项目科学学位创新计划课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样本分析》,项目编号:96172182。
[作者简介]1.陈耀东,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不动产法与民商法学研究;2.吴迪,男,南开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土地法学研究;3.龚淋,女,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研究。(天津300350)
一、韩国传贳权性质的演变及定位
(一)传贳权法律属性定位:从债权到物权
传贳权始于韩国首尔的租赁习惯。1876年,《韩日修好条规》签订,开港场和居留制度在韩国建立起来。农村人口日益向城市集中,房屋开始紧缺。无力购房者与多套房屋所有者形成交易需求,传贳权制度的设计也因此符合了双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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