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多元规范在国家统一中的使命
2018-01-02谢晖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8年2期
谢晖
常以为,国家统一的伟业一定会伴随着一元规范,从而“壹赏、壹刑”。秦皇所奠定的中国统一的大帝国是如此——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政制……罗马帝国的统一也是如此,如屋大维、哈德良、戴克里先之借助法律统一权力,君士坦丁之借助法律统一宗教,查士丁尼之开疆拓土后再行统一法律……至于近、现代的国家,国家统一的形式基础大率是统一的宪法。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意味着多元规范对一个国家的统一而言是种累赘、负担?是否意味着国家统一自然应摒弃多元规范,坚持“宪令著于官府”,自上而下地向全体民众颁布并强推法令?即便如此,是否意味着由官方自上而下地颁行的法令没有,或者不顾不同区域、不同族群人们的既有生活规范和生活经验,强令人们无条件地服从?
诚然,在人类法律发达史上,自上而下,甚至“自神而人”地强令统一规范作用于所有的人,司空见惯。这既体现在世俗法中,更体现在宗教法上。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规范一元,强令一统,很容易在其内部生成多元的教义以及行为规范。基督教世界中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的各自为“正”、分庭抗礼,伊斯兰世界中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分道扬镳、势不两立,硬生生地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中分化出多元的教义和实践。可见,强令一统不但不能否定一个国家统一大业中多元规范存在的事实,反而因为解释的分歧、运行的差异以及时移世易,它每每成为孳生多元规范的渊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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