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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中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2018-01-01温馨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温 馨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调查核实权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排除影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非法因素,然而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制造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熟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虚假诉讼是各方滥用诉讼权利的结果。如果不及时遏制,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占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受害人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当其无法通过司法救济渠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时,容易引起恶性事件的发生。虚假诉讼的滋生将大大降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然而想要将虚假诉讼一网打尽并不简单,虚假诉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通力合作的结果,为了提高虚假诉讼的“可信性”,当事人将试图伪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并且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虚假诉讼具有高度隐瞒性。办案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很难识破虚假诉讼的存在,案外人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甚至无法发现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法院由于处于中立地位,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一些法院对于调解率、结案率指标的过分追求也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针对虚假诉讼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应该如何规制,当事人对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存有侥幸之心,尽管有风险,一些喜欢钻法律空隙的人仍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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