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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视野中的公证制度探讨

2017-12-29刘芳��

考试周刊 2017年46期
关键词:视野探讨

刘芳��

摘 要:促进公证制度的完善,并将其引入到物权的变动保护中,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方式,不仅仅有利于公证服务的更好开展,同时也可以促进物权保护的更好进行,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本文对物权变动视野中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探讨,为我国公证服务和物权变动保护的良好进行提供参考,从而为人们基本权益的保障提供帮助,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帮助。

关键词:物权变动;视野;公证制度;探讨

公证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国民维权意识提高的标志,同时也是法制社会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2006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公证法》,从立法的角度对公证事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公证意识在不断地提高。2007年国庆节,我国的《物权法》也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重点关注民事纠纷中的财产问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如果物权出现了变动,就会涉及一些法律关系的产生。公证制度对于公众的物权维护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因此,对公证制度进行探讨,推动公证制度的完善,建立符合当前需求的公证运行机制和相关的管理模式,将其引入到物权的变动登记中,可以促进物权保护的更好实施。

一、 公证制度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

1. 公证有助于保证物权的正当性

公证制度对于物权的正当性保护来说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物权变动的保护有法律的基础,当物权通过法律行为之外的一些原因产生变动的时候,就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它所富有的一些权利。当前,物权的变动是根据具体的事实来进行的,但是在很多时候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这时候就需要公证介入,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更可靠的证明和依据,同时也使得公证在物权变动方面的价值得到良好的发挥。当公证介入到物权的变动中时,当事人可以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然后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行为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从法律的行为上进行物权的变动,尤其是一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会涉及很多的法律关系,这个时候,当事人意愿的真实表达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当事人的能力和素质都较高。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符合这样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因此公证介入到物权的变动当中可以更好地保护物权的正当性。

2. 公证有助于交易安全

在物权的变动中,所遵循的原则是公示公信,其中,公示的目的是让人知晓,公信的目的是使人信服。从传统思维的角度出发,物权的变动要想产生相应的效力,首先就要确保自身事实和形式的真实性。但是在这种公示公信的原则下会出现物权实际上发生了变动,但是在形式上还没有进行公示,从而使得物权变动的效力沒有发生改变。公证是和登记相结合的,把它引入到物权变动中有利于保护不动产变动的安全。

二、 融入公证机制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登记对抗模式的缺点和解决方法

在登记的类型上,法国和日本等国家是采用对抗登记的模式,也就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的第三人依然有物权方面的效力。这种登记模式的运行方式比较简单,但是容易存在物权和债券不分的情况。在对这种模式的使用中,要加强法定公证制度的建设,要规定使用公证书的形式来进行一些文件的公示,并且要求必须要采取公示的方式来设立抵押权。对于一般的合同,可以允许公证在其中发挥证据方面的效力。

2. 登记要件模式的缺点和解决方法

登记要件模式在德国和瑞士这些国家使用较为广泛,主要指的是把等级作为生效的主要方法,这种登记的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公示的原则。但是在进行开展的时候,如果真正的权利人还没有经过调查和确认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因此整体交易速度缓慢,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对于这样的问题,要在物权变动的环节引入公证制度,通过公证制度来保证债券和物权契约的真实性。

3. 公证需要登记公信力制度

登记的公信力一般体现在登记的要件模式当中,通过在法律进行一定的规定性举措,可以推进这方面工作的更好进行。具体来说举措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完善登记的机构,避免鱼龙混杂。其次,在登记的类型上面应该采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义,最后还应该对登记的要件进行一个严格的规范,避免出现问题。

三、 借鉴和创新

国外在公证引入物权变动登记中有很多好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但是也不应该进行照搬,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调整。首先,我国应该明确规定登记前自愿公证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物权的变动中自愿地进行是否公证的选择,其次,对于一些法定的公证事项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并对选择权做出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公证制度的完善和物权变动的开展都是要基于国情前提的,因此借鉴是第一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才是最关键的。

四、 结语

公证服务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体现了公民自我维权的意识,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减少矛盾纠纷的一项措施。把公证服务引入到物权的变动保护中,可以推动物权保护的更好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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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祎,唐玉山.论物权变动视野中的公证制度[J].东方法学,2014(02):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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