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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

2017-12-24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5期
关键词:管办办学法治

黄 亮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

黄 亮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随着我国教育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管办评分离改革也被提上日程并且开始进行实践。但是,由于我国教育体系相对固化,在改革的过程中却经常遇见政府越权、学校无权以及社会不积极等问题。而管办评分离改革的主体就是政府、学校以及社会三方,因此充分明确三方职权,并加强监督与管控是促进管办评分离改革进程加快的有力措施。

教育法治;管办评分离;制度改革

引言

所谓管办评分离改革,是指在现代化教育体系中,政府负责科学管理、学校负责自主办学,社会参与教学评价,从而实现构建政府、学校与社会三方分工明确、互相监督的教育关系体系。虽然管办评分离教学结构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这种新型的结构关系体系则有效地提升了国内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并为促进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协调政府与学校关系;有利于改善教育评价弊端;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1.管办评分离有利于协调政府与学校关系

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体系中,政府实行的是对学校的全方位监管,学校的教育行为要完全遵照政府的要求。这虽然在一定程度是有利于避免学校行为的商业化,并管控教学质量,但是却不利于学校办学积极性的提升,也不利于学校教育者自主教学功能的有效发挥。而管办评分离则能够有效改善这一现状。在管办评分离体系下,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尤其是一些名校的知名教授或者教师能够根据自身经验改善当前不利的教学行为,这对于提升教学质量意义深远。

2.管办评分离有利于改善教育评价弊端

教学与教学评价职权的统一对于教学质量的提升非常不利,甚至很多情况下教学评价基本形同虚设。而在管办评分离条件下,通过社会参与教学评价的方式,使得教育体系的活力大增,尤其是社会的参与能够有效加强对教育的监督与制约,使得教育教学能够不断推陈出新,改善传统单一、固化的教学模式。

3.管办评分离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中,社会对于教育体系的参与度非常低,而且由于政府管理与评价的方式使得社会即使参与教育评价也不会得到重视。而在管办评分离条件下,社会的话语权回归,并且能够得到重视,这大大提升了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参与过程中一些好的建议与措施也切实解决了传统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存在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管办评分离改革存在的困境与对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政府应当适度放权;建立健全学校办学保障机制;完善教育评价社会参与体系。

1.政府应当适度放权

虽然现在国内管办评分离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践,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政府越权的现象却广泛存在,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放权、或者放权观念落后,没有意识到适当放权、增加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提高社会参与度的意义,这使得政府管理效率低下,学校与社会的作用也无法有效发挥。

管办评分离首先就需要政府做到适度放权,因此提升政府部门在管办评分离改革中的执行力非常重要。当然,在放权的过程中,政府也应该采取适度、稳妥的措施,也就是说,既要把权力放下去,又能够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并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在将办学权交给学校的同时,要通过法治手段对学校的办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加强对学校权责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从而保证教学质量。

2.建立健全学校办学保障机制

从学校角度来讲,现在我国很多地区的政府仍然没有完全放开对学校的管控,学校的课程设置、学生招生以及教师管理仍然受到政府直接管理,学校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办学自主权;而且由于办学保障机制的缺乏,社会上一些不正规的学校仍然广泛存在。

明确学校办学自主权离不开办学保障机制的建设,也只有在完善的保障机制下,政府才能够真正放权给学校。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学校办学资格的审查,对于学校办学资格的审查也要公开,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审查机构的权责也都进行明确。其次,明确学校权利责任,政府不再作为学校办学质量的直接管理者与负责机构,学校教学质量完全由学校自己负责,学校的课程设置、学生招生以及教师招聘与管理工作完全由学校自主负责。最后,学校应该建立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学校除了要服从政府在法制政策上的管理以外,还应该接受社会的评价,尤其是学生家长的评价,并建立一定的沟通机制来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想法与建议。

3.完善教育评价社会参与体系

所谓的社会参与评价,在传统意义上大部分是指学生家长对学校与教育者的教学进行评价的过程,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控制,但是却并不是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

真正完善的社会教育评价体系除了家长以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尤其是大学以及以上高等学历的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培养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因此学校也同样应该接受企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尤其是现在一些很多高校与企业对接,直接输送大批量人才的情况下,企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更加有话语权也更为准确、权威。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评价是未来管办评分离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

结语

总而言之,管办评分离在当前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是重要的一个过程,对于未来我国教育法治水平的提升与教育质量的改善有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问题仍然存在,除了政府要做出努力以外,学校以及社会组织机构也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从而为促进我国整体教育水平提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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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2

A

1673-291X(2017)35-0166-02

2017-10-15

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重大招标项目“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路径和机制研究”(VEA150004)

黄亮(1979-),男,陕西韩城人,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从事法治文化与法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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