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
2017-12-21伊士国
政法论丛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伊士国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
伊士国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需求。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也使得设区的市面临着立法能力不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规定不明等风险。因而,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健全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监督制度、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健全相关立法等途径,对其进行防控,以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目的。
设区的市 立法权 扩容 风险 防控
2015年,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需求,我国《立法法》进行了首次重大修改,其最大亮点就是地方立法权的再次下放,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改变了过去只有少数设区的市(即原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的格局,实现了从较大的市立法权到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过渡,使得设区的市成为了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新层级,标志着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次性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自然有其积极性,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要正视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带来的风险。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内容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权不断下放,先后经历了“从中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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