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
2017-12-21刘超
政法论丛 2017年4期
关键词:环境
刘 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
刘 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没有任何制定法依据,相关规则散见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中,仅概括规定其受案范围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就现实案例实证分析,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较为集中体现为行政不作为。为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规则建构和体系解释来明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在受案范围界定的标准选择上,应当兼顾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在受案范围界定的路径选择上,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厘清和解释肯定式的概括与列举规定,细化否定式列举以规范排除事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规范解释 体系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近几年来的法制建设热点。虽然学术界热烈讨论,实务界积极展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但国家立法顶层设计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最近几年才陆续展开,整体上呈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供给严重缺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正式承认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了其“合法地位”。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58条虽然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主要是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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