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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技术转让的风险研究

2017-12-20雷乐天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2期
关键词:购买方生物制药风险投资

雷乐天

生物制药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很多医药企业采取在技术市场购买生物制药技术,但在生物制药技术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基于生物制药技术转让过程信息分布的特殊性及其对交易风险的分析,提出风险投资、战略联盟的对策。

一、生物制药技术转让过程中的信息分布

在生物制药技术的交易中,除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还存在着信息的盲点,就是生物技术中存在的、在现阶段交易双方都不能够掌握的信息。如果以整个生物技术的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为一个系统,这个信息系统的子集应该包括技术出卖方单独拥有的信息,技术购买方所单独拥有的信息,双方都不拥有的信息,双方共有的信息等。生物制药技术的转让前是供需双方频频接触,互相获得最终决策所需信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的供给方向技术购买方提供足够多的技术信息以帮助其做出购买的决定。技术购买方在新药审批、药品生产和市场运作等方面拥有较多信息。其中,技术以专利还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转让稍有不同。技术秘密由于没有像专利一样拥有较多的保护,所以在交易前技术供给方向技术购买方所提供的技术信息,要通过双方签订保密合同来加以保护。但总体来说,此时系统中的信息分布应该是,技术的供给方单独拥有较多的技术方面的信息,技术的购买方单独拥有较多的市场信息,双方共有一定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双方都不具备的技术、市场及外部环境的信息。生物制药技术转让后,技术的大部分将作为交易的标的物转让给技术的购买方,相对技术转让之前,系统中的信息分布应该是,技术的供给方单独拥有较少的技术方面的信息,技术的购买方单独拥有一定的市场信息,双方共同拥有更多的技术信息,双方都不具备技术、市场以及外部环境的信息。

从整个转让的过程来看,技术的出售方单独拥有的技术方面的信息是在逐步减少,在交易进行时有较大的减少,双方共有的技术方面的信息则有相应的增加,技术的购买方在技术方面的信息是在逐步增加,在交易进行时有相应较大的增加,并且由于技术方面的增加,可使购买方对于技术开发链上的风险有进一步了解,从而获得对市场的更多信息。技术转让处于技术开发链上的不同环节,对于整个系统来说其中可获得的信息量是不同的,越接近商业化运作,系统中购买方可获得的信息总量越大,对于购买方来说,商业化运作的不确定性越小,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也将越小。

二、生物制药技术转让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1、技术出卖方独有的信息

由于信息公开时存在着不充分性,生物技术的拥有者倾向于保留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因此,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叫做道德风险。由于生物技术的先进性,有些信息往往只有研发人员才能真正知道它代表的意义,生物技术的购买者对所获得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的有限性也会造成信息不对称,这将对购买方的判断造成障碍。由于技术秘密转让过程的特殊性,即如果技术出卖方说出了全部秘密,技术的购买方有可能会不出钱购买,却拥有了技术秘密。对于技术出卖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样看来技术出卖方对于技术本身拥有较多的信息,由于生物技术本身的问题给技术的购买方造成的损失可能会很大。

2、技術购买方独有的信息

专门作研发的人员对所研发的产品在新药审批,工厂生产与市场运作方面的情况缺乏经验,对于产品的成本和市场前景不能进行较好的判断,相反技术购买方即大的医药公司则拥有这方面较多的信息。技术的购买方对于技术的价格相对拥有较多的信息,这样有可能会对技术的出卖方造成损失。

3、双方都不拥有的信息

生物制药技术由于其先进性,往往存在着许多不为科学界所知的领域,使生物制药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审批和未来市场开拓等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双方都无法了解的信息,进一步增大了生物技术交易的风险。

三、应对生物制药技术转让过程中的风险的对策

1. 引入风险投资

技术交易前,技术的供给单独拥有较多技术面的信息,按照经济学的假设,技术的供给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存在着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可能性,技术交易达成后,随着研究工作的继续进行,道德风险被放大,将对技术的购买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即使技术的供给方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由于本系统中尚存在着供需双方都不能够拥有的信息,也将使生物制药技术的市场化面临较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风险投资是较好的选择。风险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变现,这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医药公司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中小型生物制药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所的技术项目进行初选后投资。生物制药技术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会随技术研究进展而逐步降低,当风险降低到可以控制时,即生物制药技术研发进人成熟期时,再对所投资项目评估,然后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使中小型生物制药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所有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又可通过基金分散医药公司的风险,使双方都能获得较大的利益。

2、建立合作研究的战略联盟

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尚不健全,可以建立合作研究的战略联盟。战略联盟是生物制药公司与中小型生物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所利用各自优势互补而结成的利益团体。优势在于无论对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这种联盟方式比他们各自独立完成从技术研究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的各阶段无疑大大节省了资金和人力的投人。研究表明,对于生物制药技术商业化过程而言,从技术研究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其间的投入是以近10倍的比例逐步增大的。小企业更适合于从事实验室的技术研究工作,而大企业在进行产品开发,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开拓方面则更有优势。战略联盟达成后,如果采取分成制,技术出卖方将与技术的购买方成为利益的共同体,但作为生物制药技术研发人员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技术的出卖方对于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的获得存在困难,对于所获得的信息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由此将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所以,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管,以降低技术供给方的风险,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而促进生物技术市场的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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