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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的法治意蕴

2017-12-14侯学宾

浙江人大 2017年12期
关键词:执行者裁量裁量权

侯学宾

法治是规则之治,在实际运用中,我们一方面担心自由裁量过于“自由”而影响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又担心缺少自由裁量而使法律适用过于机械,该如何看待自由裁量权?

我们经常说法治是规则之治,而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确定性和清晰性等特征。因此,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涵盖可能发生的社会事实,执行法律就如同机器人运用简单的三段论,一头输入法条和事实,另一端就能输出判决结果,不需要自由裁量。

很多时候,我们会在潜意识里支持这种机械式的法律适用方式,认为这样才能限制执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才能丁是丁卯是卯,才能让法律规则具有权威,所以希望执法或司法就像爬格子一样按图索骥。与此同时,我们也会批评法律适用过于机械和形式主义,不顾及事实的千差万别,导致个案正义往往被忽视。其实,这些不同场合中的不同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很多人并没有真正地意识到在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对法治的重要意义。

自由裁量是现代法治与生俱来的特性和组成部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本身就在运用“有穷”的规则来调整“无尽”的社会事实。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面面俱到,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只能让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概括性来涵摄尽可能多的情况。这种一般性和概括性自然就不可避免地为法律执行者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同时,法律规则要形诸文字,语言本身的特性就像一個圆圈,核心部分比较清晰,而越往外越模糊,如同文字词语的阴影地带。法律执行者面对社会事实与法律的对接时,难免会落入阴影地带,自由裁量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规则并不是文本上的算术题,从文本到现实的过程必然会需要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权只能赋予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人。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或职业,无论是内部的行业规则还是外在的法律规则,执行者在据此面对问题时都需要自由裁量。那么我们为什么应该将自由裁量的权力赋予规则的执行者?为什么不将这个权力给其他人?我们可以先转化一下视角,诸如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医疗过程中,当医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的过程中遇到需要裁量判断的问题时,我们是否应该将这个权力给予当事人或家属呢?当事人的知情权重要,但是在治疗规程的模糊地带,自由裁量的权力还是应该赋予作为专业人员的医生。回到法律领域,我们似乎觉得这个问题显得很荒唐,觉得不可能将自由裁量权力赋予执行者之外的人,尤其是调整的对象。但是,现实中的舆论审判就在发挥着这种作用——让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专业人士不敢行使这个权力。

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一种任意和滥用,同样要受到责任制度和职业素养上的限制。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将自由裁量和任意的权力滥用画上等号,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出现很多滥用自由裁量的事例。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在赋权的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自然会导致权力滥用。但是,只注重责任而忽视赋权,那么只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教条主义,损害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职业素养需要通过逐步培养,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无形中也在引导着自由裁量不超过法律职业共同形成的边界,通过相互的竞争与合作,最后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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