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下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与完善
2017-12-14王琳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0期
关键词:系统
王 琳
法经济学视野下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与完善
王 琳*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范围以投资者实际损失为限。基于裁判文书所进行的实证分析可知,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对系统风险缺乏统一的界定,且系统风险所致损失的估算与负担呈现多元化的状态,致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明确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以及系统风险之间举证责任与核算方法,有助于避免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以及系统风险负担之间的因果关系出现多元化判定。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系统风险负担、惩罚性赔偿与投资者诉讼收益进行分析。根据实证分析,提出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与系统风险的规定、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及借鉴采用净收益法计算投资者损失等,以改进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
证券虚假陈述 法经济学 民事赔偿 系统风险 举证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大陆法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存在着道德风险,因此普遍采用补偿性赔偿制度,被普遍接受的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即着重于对损害的填补。〔1〕转引自刘兴华:“证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及赔偿问题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杨立新:《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理论上关于证券欺诈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净损益法”,二为“毛损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采用的方法与“毛损益法”比较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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