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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

2017-12-13张淑艳

运输经理世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

文/张淑艳

谁才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

文/张淑艳

最近,某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被一个市运输公司的车辆承包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裁决该承包经营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燃油补贴归属问题。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某市运输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是由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加盖印章的,该承包经营者认为“该省运管局是该运输公司的行政许可机关”,因此请求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裁决该承包经营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燃油补贴究竟是归公司所有还是归承包经营者所有,该省运管局曾经答复该经营者“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是该运输公司的行政许可机关”。于是该承包经营者认为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答复错误,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对其与公司的纠纷进行裁决。

其实,本案的关键就是要判断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究竟是否是该运输公司“城市公交”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所有行政许可必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并不是所有行政许可都颁发许可证件。事实上,有很多行政许可事项并没有颁发许可证件,例如: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他们并没有取得什么“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之类的证照,他们能得到的只是当地政府的一张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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