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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

2017-12-11胡建淼

21世纪 2017年12期
关键词:选举权种族隔离案子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

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奥利弗·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 347U.S.483),简称“布朗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件非常重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它宣告了在美国被实施58年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终结。

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由来已久。美洲原是印第安人的故乡,自从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等不断地向北美洲移民,并在这里建立13个殖民地。殖民者残暴地屠杀印第安土著居民,使印第安人濒临绝种。由此造成的劳动力匮乏,使得殖民者不得不从非洲掳掠来大批黑人充当奴隶。随着掳掠来的黑人奴隶的增多,黑奴问题成了美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建国之初,人们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就存在的黑人问题有不同态度。1808年,美国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和以农业为主而对人力需求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是否继续蓄奴的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最终导致了1861年-1865年的美国南北战争。战争的结果不仅阻却了国家的分裂,而且在此期间,美国第十六届总统林肯于1862年9月22日发表了被马克思称赞为“联邦成立以来的美国史上最重要的文件”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美国的黑人奴隶从此由“主人财产”转变成“自由人”。

但是,南北战争以后,获得解放的美国黑奴仍然没有真正获得与白人平等的地位。因为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来限制黑人的权利。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编者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1867年3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重建法》,要求南部的10个州承认黑人的选举权,并以此作为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1870年,在南部10个州履行了法律这一要求的基础上,国会又通过了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政府均不得因为种族的不同而限制公民的选举权,期望以此来保障黑人选举权,而南部各州却又通过选举资格的规定间接限制或剥夺黑人选举权。其中的一种资格限制就是“祖父条款”的限制。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选举权者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无需具备教育和财产资格条件。而在1870年,也就是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的那一年,在这之前黑人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因而必须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才能享有选举权。联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Cuinn v United States 案中,宣告其构成违宪。吉姆·克劳法泛指1876年至1965年间美国南部各州以及边境各州对有色人种,主要针对非洲裔美国人但同时也包含其他族群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

“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从而使得法律上拥有投票权的黑人实际上又因财产资格而失去投票权。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因此,美国(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隔离但平等”。法院的理由是,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司法问题;甚至还说,“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隔离但平等”的涵义是:只让白人坐车不让黑人坐车是不平等的,但让黑人不与白人一起坐车是平等的;只让白人小孩上学不让黑人小孩上学是不平等的,但不让黑人小孩与白人小孩一起上学是平等的。这一判例将黑人与白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直升为“法律上”的不平等。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为冲破黑人小孩不能在白人学校上学而发起的一系列诉讼。

“布朗案”系列的第一个案件是发生于1947年-1949年的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20世纪50年代,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校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遭到拒绝。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无反应。经过几年的挫折后,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提起集体诉讼,诉讼请求也从要求校车,扩展到要求取消政府的种族隔离措施。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布朗案”系列的核心案例是1951年秋天以奥利弗·布朗为首提起的集体诉讼。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姐姐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上学(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的拒绝,理由是萨姆纳小学只招收白人小孩。1951年秋天,由于原告的足额加入,以学生琳达·布朗父亲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政策。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的案子合并一起审理,且合并判决(除波林案)。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个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它们包括: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

1954年5月17日,以厄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数对布朗系列案作出了裁决,表达了最高法院对美国种族隔离所持的反对态度。裁决宣布:“公共教育领域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在教育机构内推行种族隔离,实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平等保护”之规定,应尽快废除。

自此,在美国历史上,“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划上了句号,黑人与白人的平等权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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