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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

2017-12-11艾文耿振善

21世纪 2017年12期
关键词:执行权审判权行使

文/艾文 本刊记者/耿振善

专题访谈

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

文/艾文 本刊记者/耿振善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试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执行体制改革的关键又是执行实施权的从审判权项下的理性分离与重塑,因此,如何整合司法资源,进一步对执行权实行优化配置,确保执行实施权的规范运行,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和推动执行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基本保障。就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配套管理设施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

记者:深化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做好执行工作,关键要优化执行实施权配置。优化执行实施权配置,应坚持哪些方向和原则?

宋朝武:优化配置执行实施权,应重点考量五方面的因素。执行实施权天然的司法属性和历史传统,决定了其由法院行使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需要。

一、优化执行权配置应遵循效率优先原则。从数据上看,2015年我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已达到416万件,如果将执行实施权交给法院以外的行政机关行使,查封、扣押等63项执行实施命令权均由行政机关行使,则从理论上讲,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可能衍生出数十项行政诉讼,而执行争议的裁决权仍需法院行使,必将造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负累,而交由法院行使,则多数异议执行行为可以通过更加效率化的异议、复议程序予以救济,对于执行衍生实体争议,可以通过异议之诉解决,有效实现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平衡。

二、优化执行实施权配置应有利于立审执协调。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内部,可以统筹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执行指挥系统的强大功能,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并运用民事诉讼法执转破制度,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执行实施权配置应符合执行权运行规律。执行权是兼有司法权属性和行政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力,执行裁决权应交由人民法院专门的执行裁判庭行使,早已形成共识,而执行实施权本身又包含执行判断权和执行行为实施权,对于判断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范畴,能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属于权利判断,判断权应由法官行使更契合执行权运行的规律性要求和发展趋势。

四、优化执行实施权配置应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当前法院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不断转型升级,已经实现执行工作的深刻变革,执行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只有在此基础上优化配置执行实施权,才能降低执行体制改革风险,节约立法成本、人力物力成本和配套改革成本。

记者:有了原则和方向,该如何构架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的机制,以促进执行实施权落地运行,提升执行质效?

宋朝武:一、构建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深度分离的体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裁判权包括9项涉执行诉讼审判权和50项执行审查权,只有整合目前执行机构和其他审判庭行使的执行裁判职能,并有序剥离,统一交由法院设立的执行裁判庭或专门合议庭行使,才能从横向上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法院执行实施机构负责执行实施工作,促使执行实施权的运行更专业化、权威化。

二、完善执行实施权行使的纵向管理体制。执行实施权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故而,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实施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建立法官主导的执行实施工作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实施权范畴包含60多项带有判断性质的裁定、决定和命令事项,涉及很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判断及当事人重大人身财产利益,为保证执行实施工作更加高效,还要改变原有一审一书的格局,在法院执行局内部建立法官团队,实行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团队化、集约化作业。

记者:从规范性、长效性、机制性的角度来讲,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执行实施权加以保障。对此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宋朝武:一、利用大数据科技实现执行实施权的集约化运行

信息化是解决执行难的强大武器。法院通过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确保执行实施权规范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必须与信息技术手段密切结合,将财产查控、财产处置和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以标准化、可视化的方式集约完成,同时作为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乃至执行乱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执行实施权运行配套管理措施

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优化执行人员构成,加强人员配备,从而缓解执行领域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实现司法资源向执行实施机构倾斜,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改变执行管理模式,在执行案件启动过程中,集约办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的制作与送达,网络财产统查,自动履行案款的认领与发放等事项;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统一调度、集约办理事项相同、地点相近的财产控制、线索查询等工作,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工作。

三、推动立法进程加强执行实施权规范化建设

推动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制定执行案件流程操作细则,建立严格、详尽、周密的案件流程管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财产的查控、变现和分配,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促使执行实施权运行进入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

四、强化对执行实施权运行的多元化监督

首先,加强执行实施权的外部监督,切实保证执行公开,保障公众对执行信息的知情权,在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状况上避免暗箱操作。发挥检察监督的功能作用。

其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监督,建立上下监督体制,上级执行实施机关可以对下级执行实施机关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建立合理的执行申诉审查机制。

再次,充分发挥审判权对执行权的监督作用。坚持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以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审理案件对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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