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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2017-12-10

当代经济 2017年2期
关键词:经济学理性法律

(山东协和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薛祥海

(山东协和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法经济学属于应用经济理论以及计量理论等方法对法律及机制内容进行检验与研究的学科。法经济学属于通用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基于经济理论的法律制度研究。长期以来法经济学始终都在发展过程中,并呈现出多学派特点。但是在具体的探究中,法经济学则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分别是克斯进路以及波斯那进路。本研究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出发,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分析;角度

法经济学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派。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探究其内容也不断促进社会机制发展。同时也对主流经济学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法经济学更加是两个领域的综合。综合法经济学发展历程,其在实际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理论与观点,这些观点之中具体包括了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等学派类型。从范式角度出发,法经济学的发展始终都存在矛盾,同时,其能够帮助我们深刻掌握法律,并能够了解法律背后所具有的经济学逻辑。

一、基于法律及经济的辩证关系分析

有关经济决定法律方面的理论研究属于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只有坚持此前提才能够避免出现理论研究的混淆。

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的是物质高于精神。其认为经济条件属于客观存在,并不会以个人意志发生转移。法律需要能够充分表现经济条件的需要,统治阶级则应当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服从经济条件。

人们非常容易忽视法律产生的对经济的依赖性,这是因为社会不断发展,立法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当立法表现得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其呈现形式也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之间的相互区别。立法可以充分展现这种差异性,并如同一个独立性的因素,这个因素则并非从经济关系之中分离出来,而是基于自身形成的。

经济所产生的对法律方面的决定性影响,从根本上说就是原始性的。一方面,决定性作用并非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决定。另一方面,经济因素也并非是具有唯一性的决定。经济因素绝非社会发展过程中唯一性的内容。

在经济决定法律这个问题上,尚没有更完美的理论来取代它,恐怕也无法取代或摧毁。马克思以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为基石,建构了法律的本体论。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从阶级性和社会性,进而展开了法律的实体论、法律的价值论和法律的方法论等。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坚持这一点,就不可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抛弃这一实质性的东西,用所谓的“理性”来建构法理学,最终只能以历史唯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把抽象的理性作为法的本质,背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实在法的研究,又不能抛弃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不仅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的经济状况、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并且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条件、产生什么样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为立法、执法提供良好基础。

二、市场经济机制制度的研究

法律在起到约束性能力的过程中,经济实体将表现出经济自主权利。与此相反,一旦个人行为不受约束,则经济行为也就失去了保障。可以想象,现代市场经济也将会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

受到法律条件的约束,确保各项经济活动都能够在约束下进行,经济人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实现双赢。市场经济之中包含着与计划经济之中相反的政治哲学,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政治逻辑属于有限政府、民主的政治。

同时,应当知道,市场经济之中的根源应当是劳动者的充分解放,而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个人能够面向市场,并参与到政治权利之中,个人面向市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了对客观物质资源等的占有与使用。市场经济本身与专制制度之间发生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与民主政治两者之间彼此作用。缺少民主政治则无法实现市场经济。综合分析,法治国家之中,各类型的组织与个人的权利界限清晰,彼此之间不能够越界,更加应当在自身约束条件内采取有效行为方式。

三、行为法经济学

相关研究者提出不同观点:其一,需要突出普通法之中经济效率逻辑;其二,纽黑文学派则强调应当提供政府干预效率;其三,公共选择学派则指出可以通过开启法律供给模式。虽然不同学派在各自观点上坚持的立场并不相同,但是整体上看,都体现的是应用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律问题。现阶段,学术领域中较为权威性的法经济学定义:通过借助行为科学以及心理学理论成果阐释法律追求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式,由此可以改善法经济学预测能力。

行为法经济学所形成的理论侧重点是助理经济学之中的人性假设,采取实证研究的方式对理论加以验证,并倡导表现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有限意志与自利性。上述中影响因素能够促使人们做出与理性选择之间相悖的决策,也就是反常现象。

1、有限理性分析

行为经济学显示,在部分情况下,行为人无法充分完全实现最大化,更加不会通过进行成本收益采取对比分析,主要通过结合相关依据进行决策,并呈现出具有局限性的理性。行为法经济学方面强调的是人类行为表现出的偏离理性的价值选择,并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决策阶段的真实判断行为,并呈现出与理性判断之间的无偏差预测。也就是指有限理性将可能造成个人出现判断失误。启示以及偏见的产生可以通过借助影响个人的方式,对未来时间形成有效判断。

其次,为人类在进行决策中发生理性选择偏离的理论研究。其中主要包括恶劣禀赋效应,以及偏离预期效果之中十分典型的案例。除此之外,也包括框架效应、沉没成本等。均会对人进行决策造成影响,促使人类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将表现出与最大化之间相矛盾的特点。

2、有限意志

理性选择理论中强调,作为行为人需要能够了解自身效用函数,并确保其能够满足最大化需要,行为则拥有绝对的意志能力。但是在行为经济理论中则指出,受到有限意志的影响,人们一般无法始终坚持选择能够满足最大化效益的行为。行为法经济学则从习惯、传统、嗜好以及生理等角度方面分析。不同因素将可能造成行为人无法更好地控制自身行为效用,更加无法找到最大化的效用轨迹。法律之中的行为人的意志具有有限的特点,因此,人们也就无法始终都能够获得最大化的价值取向。例如,在诉讼当事人无法始终坚持自身诉求的情况下,会选择放弃第一诉求,谋求次级诉求。

3、有限自利

理性选择理论中指出,通常意义下个人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取自我利益,法律以及经济层面中人拥有自利属性。行为法经济学角度中,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能够表现出一定的有限理性与意志力,更加会在此基础上表现出一定的自利性。

现阶段,已经通过足够多的证据显示个体并不完全倾向于自我利益追逐,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牺牲自身利益。

总之,作为行为经济学之中的重要方面,行为法经济学具有重要作用与地位。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属于履行选择理论之中的具体探究,是在集成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基础上的学科,能够真实呈现行为的三个方面,并可以有效提升法律经济分析能力与预测水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经济学的研究密度是为了能够对法律分析找到一种经济学基础,并通过这种方式发现其经济学逻辑。这个过程中应当基于人性假设的前提,也就是在完全理性、完全意志以及完全自利的角度出发,这也是一切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相对与主流法经济学进行分析,经济行为能够对我们提供更加符合要求的人性假设。总体而言,行为法经济学当前阶段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行为经济之间表现出同步效果。但是可以指导法律经济分析,其中的主流以及主导为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理论取向,对法律经济研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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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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