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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新动能

2017-12-09常军霍佳梁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
关键词:租赁业租金跨境

文/常军 霍佳梁 编辑/靖立坤

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无疑给集中于这座百年工业城市的数千家租赁企业带来了利好。经过近两年的推广和实践,这项从收入端直接赋予租赁企业币种控制度的金融创新政策,获得了行业的极大认可,已逐步成为其重要的资金避险工具之一。

政策成效突显

为全面落实政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天津市分局(下称“天津分局”)从实务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一是强调开展业务的主体资格,即让真正需要为融资租赁业务规避汇率风险的企业成为能够收取外币租金的主体,以提升红利释放的准确性;二是明确银行的业务审核原则,即让银行知晓业务审核的重点,兼顾业务严谨性和企业便利性;三是规范租金收入的账户管理和数据报送,即让租金存放合规、使用合理,让交易数据既能被采集进系统,也易于从系统筛出,确保统计监测的精准性;四是界定违规责任,即让必要的惩戒措施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保证试点政策有序、安全运行。

试点运行以来,天津分局接到了企业及银行就业务操作细节进行的各类问题咨询,如选择什么性质的账户存放租金收入、怎样理解政策对超出偿还外币负债部分租金收入的结汇规定,以及结汇用途、租金收入方是否也应对境内资金划转数据进行申报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天津市分局再次梳理了现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和系统的数据采集和提取逻辑,进一步细化及补充了银行端业务管理要求,让企业在银行体验到更加明了和流畅的业务办理流程。

通过走访企业发现,新的细化要求实施后,银行办理业务的流程更明晰,租金的使用更自主,数据的申报更简明。业务较为集中的几家银行均反映,多家租赁企业已与他们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业务交易笔数及规模逐月递增。截至2017年10月末,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已有82家租赁企业办理了此项试点业务,累计收取租金753笔,金额合计19.6亿美元,通过对冲租赁项目的外币负债,相关企业平均降低了0.36%—2%的汇兑成本。以区内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其在2015年与天津某钢铁企业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并跨境融资1.4亿欧元,结汇购买了后者冷弯型钢分公司的全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资产。按照结汇当期汇率计算,租赁公司为该售后回租项目投入的本金为9.6亿元人民币。为避免未来租金收入偿还外币负债所面临的汇率风险,租赁公司果断选择利用试点政策,与后者在协议中约定,以欧元形式进行租金交割。2016年5月,经协议双方协商,租赁项目提前到期。正如企业所料,当期欧元兑人民币大幅升值,如果以人民币形式收回9.6亿元本金,则仅能购汇1.3亿欧元,将面临1000万欧元的偿债缺口,需要损失租金收益来填补。据该企业测算,凭借试点政策,该项目共节约汇兑成本7104万元人民币,金额可观,受益匪浅。

依靠企业和银行的参与和配合,天津分局不断丰富试点管理经验,使得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并形成了行业集聚效应。目前,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各类租赁企业累计已超过3000家。其中,试点政策运行以来,累计新注册租赁企业达1374家。租赁行业的集聚,必然为天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聚集极大的动能。相信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后,政策动能将继续积蓄,并不断促进各地区租赁业的扩张和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

租赁业孕育着金融创新需求

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在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及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成为了租赁业金融创新需求得以向现实政策有效转化的代表案例。租赁产业在我国政策激励及环境支持下,始终保持着良性发展。在国际化程度日趋加深的今天,天津市租赁企业跨境资金运作规模迅速扩张,随之不断孕育着各类金融创新需求,为制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措施提供了研究方向和思路。

在与天津市大型租赁业企业进行的座谈中了解到,企业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诉求既涉及区域建设及交易项目开放,也涉及业务管理原则。

在区域建设方面,企业对建立自由贸易港的期望尤为强烈。目前,以租赁业为代表的资金运作型企业,迫切需要通过这种拥有境内关外属性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实现各项资产、资金与境外机构间的自由交易和流动,以更好地利用境外资源,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在谈到希望通过自由港享受到哪些政策红利时,大部分租赁业企业都提及了面向境外发行债券的免审批待遇、开放跨境租赁资产转让交易等有利于降低自身时间成本、资金机会成本的需求。其实,在2017年3月末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已提出设立自由贸易港区的计划。在外汇管理上,要想让这一概念切实可行,就需要完成制度创新的核心任务,对标国际最高水平的自由港管理机制,从更高标准切入,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在有效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投资管理制度,且具备较为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的前提下,简化企业业务办理流程,给予自由港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化。

此外,租赁业企业提出的开放跨境租赁资产转让业务,也是近一时期各类机构跨境债权转让需求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融资租赁项目蕴含的债权资产具有先天的长期属性,形成了租赁资产对企业大量资金的占用。于是,租赁业企业的租赁资产转让需求便应运而生。通过对天津市辖内租赁企业的调查发现,在资本项目交易下,租赁企业拟转让的租赁资产标的主要为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收益权,其交易结构类似境内商业银行操作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这些收益权对应的债务人(即承租人)有的是境内机构,有的是境外机构,收益权的潜在购买方同样不局限于境内。天津市辖内某金融租赁公司预计,跨境租赁资产转让业务一旦允许开展,最初一年的潜在交易规模就可达十几亿元人民币。可见,从规模层面反映出的政策需求程度还是可观的。外汇局也在近几年加大了对该项业务管理模式的探索,希望能够从外汇管理政策上推动各类跨境债权转让业务的运行,支持成熟企业借助境外成熟的租赁资产流转市场盘活长期资产,帮助年轻企业拓宽资产收购渠道,缩短项目培育期。

现实中,天津市租赁业企业在跨境盘活租赁资产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创新尝试。如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就曾提出以境内融资租赁资产为依托,由其在境内设立的特殊项目公司(SPV)通过有追索权的跨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进行境外融资的业务构想,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申请。这一创新模式可通过应收租赁债权的跨境转让,完成融资交易,对拓宽租赁业企业境外融资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终,该项业务需求获得了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支持。

租赁业之所以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大额资金服务,离不开外部融资资金的支撑。以往,中资租赁公司只能通过境内银行传统信贷方式及依靠获批相关部门对单一项目的外债额度,才能获得外部融资,融资规模较其需要运营的租赁项目金额相去甚远。随着近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下简称“全口径管理模式”)的运行,中资企业可以在以净资产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活动(目前,中资企业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净资产的2倍)。这无疑降低了中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审批成本。然而,部分中资租赁公司提出,其与外资同行面对的外债额度管理模式仍存差异。后者可以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计算模式与全口径管理模式中任意选择其一,这使得净资产较大的外资租赁公司,选择前一模式可获得更高的外债额度。

对此,部分中资租赁公司提出了能否也适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管理可选项政策的建议。站在进一步拓宽融资能力,促进中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角度上思考,诸如此类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改革建议,应如何在政策层面得到妥善落实,值得监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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