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融资性担保履约中的索赔技巧

2017-12-09李宇红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
关键词:币种结汇工作日

文/李宇红 编辑/韩英彤

融资性担保履约中的索赔技巧

文/李宇红 编辑/韩英彤

在担保开立前,担保行一方应将索赔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里加以明确约定。这是避免事后争议的最佳途径。

自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取消了跨境担保额度限制、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些措施令跨境融资性担保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

在跨境融资性担保中,担保币种与融资币种一致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错币种的。错币种因担保币种与融资币种不同,会存在汇率折算问题。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开立担保或发放贷款前会将汇率因素考虑进去,并采取相关风控措施,比如根据市值评估,要求申请人补足保证金;将发放贷款金额的上限控制在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之内等。如果担保期间较短,汇率的正常波动一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而融资性担保的期限通常都在1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5年,在这么长的担保期间内,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就必须予以关注。

在担保履约中,如果索赔行懂得掌握时机,适时进行沟通,有助于索赔成功,尤其是对融资性担保的索赔。

案例回放

以下是两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一个发生在2005年“7·2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单边升值期间;另一个,发生在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期间。两个案例都是关于错币种融资担保因汇率大幅波动而引起的索赔问题。虽然两案最后都得以解决,但因处理技巧不同,案例一索赔顺利,案例二却惹争议。

案例一:顺利索赔

2007年,香港H银行(担保行)向国内A银行(贷款行)开立3500万港币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国内某企业(借款人)向A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备用信用证到期日为2011年。

2010年,由于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不断走低,其结汇资金无法覆盖已到期的部分贷款。眼看余下贷款也即将到期,企业于是向贷款行提出以备用信用证履约款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备用信用证履约后,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履约款需由银行向外汇局申请批准后方可结汇还贷,以上手续所需时间将产生对借款人的逾期利息。当时正值人民币进入升值通道,预计担保金额已无法覆盖贷款到期本息及后续产生的利息。

于是贷款行在索赔前主动与担保行进行了多次沟通,让担保行了解企业目前状况、国家外汇政策、拟索赔的金额及索赔日期,取得担保行的理解。在索赔金额的计算上,除了正常的贷款本息及办理外汇审批手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外,还考虑到了担保行的5个工作日处理时间。最终各方达成共识,担保行同意增加担保金额。贷款行在索赔当日即收到赔付款,没有遭受汇兑损失。此事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二:索赔惹争议

2014年,国内B银行(担保行)向香港G银行(贷款行)开立2亿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国内某公司(借款人)向G银行申请美元贷款。后因借款人违约,贷款行向担保行发起索赔,索赔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照备用信用证约定,适用索赔当日贷款行的人民币对美元官方买入价。当时正值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

担保行于收到索赔电报后第5个工作日对外赔付。3日后,担保行又收到第二次索赔电,称因第一次索赔后的5个工作日汇率发生了变动,境外贷款未被完全清偿而产生了逾期的本金和利息,故需对这部分金额索赔。

但是第二次索赔遭到担保行拒付,理由是对于第一次索赔,因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适用UCP600,开证行享有5个工作日来决定是否相符索赔,故无需额外承担这5个工作日产生的逾期本金及利息。贷款行予以反驳,理由是备用信用证没有禁止部分提款,且索赔金额和时间在担保金额及效期内。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后经双方多次电邮、电话沟通,对索赔金额达成协议,担保行对第二次索赔减额赔付,本案完结。

案例分析

先看案例二。两银行争论的焦点在于,担保行是否应该对5个工作日内因汇率变动导致境外贷款未被完全清偿而产生的逾期本金和利息进行第二次赔付?

笔者认为,贷款行在担保有效期和最高金额内固然有理由提起第二次索赔,但担保行提出异议也是有道理的。且不说UCP600允许开证行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单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担保行也确需有合理的工作时间来处理索赔,虽然不一定需要用足5个工作日,但1—2个工作日是无可厚非的。但这样一来,只要担保行不是在索赔当日赔付,就一定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备用信用证对索赔期间的逾期本金和利息有专门的规定,或者贷款行在索赔前已与担保行进行了约定,否则,索赔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争议就必然产生。

案例一其实也涉及到同样的问题,并且情况更为复杂。因为除了5个工作日之外,索赔金额还包含了贷款行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结汇期间所产生的额外本金和利息,理应更难索赔。但本案好在贷款行在索赔前与担保行就索赔金额、索赔发起时间进行了充分沟通,将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变成事前协商,最终得到担保行的配合,使索赔得以顺利进行。

从以上两案例可以看到,在担保履约中,如果索赔行懂得掌握时机,适时进行沟通,有助于索赔成功,尤其是对融资性担保的索赔。融资性担保是银行涉外担保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标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商品或劳务,受益人是贷款银行而非进口方或出口方。贷款银行对自己发放的贷款,理应掌握有关还贷进程的第一手信息,因此当发现违约情况时,应该积极把握主动权,在发起索赔前,就索赔金额、索赔时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等与担保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取得担保银行的配合,将事后可能发生的争端通过事前协商化解,毕竟所有当事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问题。

案例启示

以上都是在担保开出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那么,针对跨币种融资性担保中的汇率风险,担保行和贷款行如何才能在担保履约中做得更好,从而避免产生类似纠纷呢?

其一,担保行的应对。在担保开立前,担保行应将索赔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例如担保行需在几个工作日内赔付、索赔期间的未偿贷款是否计息、以什么标准计息、适用什么汇率等。由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本身就是担保合同,一经开立,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这是避免事后争议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担保行在收到索赔电后应尽快处理。因为即使担保适用UCP600,也只是给开证行最多5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间,且不是必须5个工作日。由于实务中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的索赔一般只要求一个索赔电文,没有太过复杂的单据要审核,因此担保行应把握好合理时间。

其二,贷款行(即索赔行)的应对。贷款行在索赔前应将担保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计算在内,并要预见到在此时间内汇率变动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大幅波动期间),制定合理的汇率锁定方案,并且最好在索赔前将拟发起索赔的日期知照担保行,以便担保行做好赔付准备,减少处理时间,配合索赔的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外保内贷的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须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据此,如果属于外保内贷履约,贷款行在索赔前还应将外汇管理要求中办理结汇申请的时间也考虑进去,并对此期间的汇率波动风险做好保值措施,以免履约资金结汇后不能完全覆盖敞口而遭受损失。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猜你喜欢

币种结汇工作日
对于马克思关于工作日的思考
关于休闲的量的问题的考察
兑换外币有技巧
全币种卡省去货币转换费
对《资本论》中工作日问题的哲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