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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2017-12-08吴元琪余家雯陈楚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吴元琪 余家雯 陈楚文

摘 要 为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广东省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本文通过分析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存在村(居)法律顾问律师的准入、监督以及退出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为村居法律顾问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 村(居) 法律顾问 准入条件 监督机制 退出机制

基金项目:2017年“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pdjh2017b0831。

作者简介:吴元琪、余家雯、陈楚文,广州商学院法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40

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广东省在建设“法治广东”同时,结合各地区现况,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逐步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意义

建立健全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为基层法治服务开辟新途径。有助于“法治广东”的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

(一)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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