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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2017-12-05芦晶晶

长江丛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驾驶员主体

芦晶晶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芦晶晶

政府进行危险驾驶罪名的设立,主要是对存在着一定滞后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于实现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法律理论以及法律执行的过程中,该罪名与交通肇事以及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相互联系,所以十分有必要加强对该罪名的深入探析与思考。本文简要地就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以及在实际用法判定中的罪质界限等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合理判断与执法应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公共交通安全的实现。

危险驾驶罪 构成特征 罪质界限

一、前言

在当前,由于驾驶员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但是在实际司法执行的实践中,往往只是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惩,而针对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却仅仅按照交通安全法进行行为规制,以致于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放纵。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渐成为实现社会公众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迫切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政府积极就刑法内容进行立法补充,明确提出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恶劣性的竞争驾驶或者醉驾等驾驶行为。对其构成特征的解析应当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并根据实际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以及完成的整体逻辑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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