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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017-12-04折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民主化刑事诉讼法

摘 要 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民主化

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訴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54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

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如果嫌疑人认定自己是有罪过的,那么他就需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但是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所罪过,那么他也是可以选择沉默的。我们国家正处于深化改革的事情,社会发展速度极快,不管是物质还是精神追求的日益丰富,随着公民服务意识的提升,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因此,此类制度的建立是符合国情和民意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的主要含义就是在进行相关的刑诉活动之时,有关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利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显然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无法经过法律认可的,所以必须被排除。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表述:只要是非法证据就要被排除,而这些非法证据指的就是那些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会对法律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证据。这类证据需要被捕证或者是进行合法的解释,倘若没有做到这两点的话,那么此类制度就要被排除,因为它们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那么对于具体证据而言,到底是选择排除还是听取意见是要在调查非法证据之后才能确定的,而实施调查的部门就是人民检察院。如果调查结果判定其为非法证据而且没有严重情节的,可以通过补正以及说明的方式,而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甚至形成犯罪的,还是需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非法证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通过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来找到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方法 。建立非法证据制度既可以保障人权,还可以让刑诉程序变得更加公正公平,防止公民权利被损害。但是,尽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还是会有许多刑诉逼供事件会发生,因此,既要不断完善立法,人权意识也需要被不断地激发出来。这样一来才能够真正的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了成长的土壤。

(三)辩护制度

辩护权指的就是辩护人反驳辩解指控的权利,其中既涵盖了陈述权以及提供证据权,还有提问权以及辩论权。除此之外,辩护权中含有调查权,申诉权以及上诉权。这次权力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被告人摆脱指控,并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看待刑诉辩护制度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一是律师辩护权在侦查阶段支持就可以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尽管刑事诉讼法在早期就已经容许律师可以参与案件侦查阶段,,提供简单的建议并了解案情,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辩护,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并不大。而辩护制度的进步在于让律师参与辩护的时间提前,作用也会更大,因此能够更好地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

二是律师之外的权利被晚上律师之外的权利被完善了。律师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那就是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显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能够申请调查并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通过以上这两个步骤,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理清思路帮助被害人解除指控解除指控。在刑事诉讼之中,如果原告控诉被告,并提供了相关的犯罪证据,那么被告就处于被动的处境,在这个时候调查取证权就发挥了巨大的威力。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保障嫌疑人所需要具备的沉默权以及证据请求权。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对嫌疑人的沉默权进行实质性的保护,而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项规定致使嫌疑人面对原告的指控之时没有权利保持沉默,让审判的过程增加了很强的强制性。但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看,不管是谁在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判定有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所以,追诉机关就承担了让嫌疑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此项义务的,即他们有权对侦查人员讯问保持沉默。给予犯罪嫌疑人以基本的保持沉默权主要是保障诉讼的公平性原则,沉默权可以在诉讼结构上实现控辩平等,符合公民言论自由的本质要求。所以,完善此类规定的方式就是将强迫嫌疑人如实回答改为告知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endprint

除此之外,相关立法还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以证据保全请求权。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在调查嫌疑人的时候更加会把目光放在调查嫌疑人有罪证据之上,同时嫌疑因为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所以难以保全嫌疑人的有利证据。如果将保全请求权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话,既可以保证嫌疑人权利,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侦查机关办事效率。

(二)侦查阶段给予律师在场权

其实,在侦查起诉的阶段,嫌疑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三者之间呈现出对抗性的状态,并且地位也是不平等的,那么程序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在立法层面给予律师除了辩护人之外的身份权,即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制度指的就是涉足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可以让律师陪同审讯。尤其是一些比较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问题的案件,律师更加需要获得在场权。

(三)严格执行人权保障规定

一是要建立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无罪推定的相关理念,将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位。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内容涵盖两个方面。首先是证据不可以是不是出于自愿的陈述,这些证据需要被排除;其次是证据不可一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也需要被排除。虽然现在的权保障中已经有了相关的概念,但是还没有被落到实处,很多的司法机关以及审讯机关还没有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这是现在的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无罪推定制度所欠缺的方面,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被逐步的完善和发展起来 。

二是要让司法工作人员的理念进行转变,让他们将人权意识放在他们工作的中心里。

而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进行转变的主要是途径就在于以下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工作人员既要自觉建立惩罚犯罪的理念又要建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杜绝将两者对立起来的观念。一方面,既要在准确的时间里及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达到维护公民、社会以及国家利益的目的,同时也要保障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将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工作人员必须要明确的了解到一味追诉犯罪不是他们的实质目的,他们的实质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

第二,要不断建立宽松以及严格双方面的刑事政策理念,对有违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活动要坚决惩处,毕竟惩戒犯罪行为的底线不能够被触碰,否则就很有可能让那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逍遥法外,因此刑事政策理念需要不断被巩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第三,建立规范的执法理念,依据合理的法定程序来收集以及运用证据,对于那些不规范甚至是不合理的办案行为要坚决抵制,这样才能够不断促进强制措施的运用效率。

三、结语

刑事訴讼法可以使得人权保障理念得到强化,它的存在使得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这两个概念融会贯通、有机结合,使得保障人权处于一个更加突出以及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立法赋予了嫌疑人众多权利,不过传统的司法观念以及法律控制理念还是根深蒂固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受到这些理念影响而产生主观臆断,从而做出难以保障人权的决断。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这个概念在近几年被普遍提及,但是还是存在于制度方面,实际的实现还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注释:

邢馨宇.有利被告的当下中国程序话语——兼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评价.环球法律评论.2015(6).130-147.

周一志、刘光辉.检律关系冲突的定位、探源与出路——以西南地区某检察院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5).88-123.

左卫民.背景与方略: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瞻——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现代法学.2015(4).3-11.

艾明.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禁止——以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之间的关系为中心.现代法学.2015(5).108-123.

孙远.全案移送背景下控方卷宗笔录在审判阶段的使用.法学研究.2016(6).155- 174.

陈心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转变——解读我国“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历程.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2).11-1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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