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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

2017-12-02过琪瑜

文教资料 2017年23期
关键词:道德感体验美感

过琪瑜

摘 要: 美感与道德感是个体感觉体验中很重要的部分,两者往往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情绪,引导个体产生特殊的行为。本文以对美感与道德感提出定义为基础,讨论美感与道德感的一致性与分离性,在区分二者关系的方面力求创新。

关键词: 美感 道德感 体验

美感与道德感都属于个体感觉体验中的高阶体验,道德感之中可以包含美感,美感里也可以包含道德感。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区别?区别在哪里?究竟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带着这几个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与分析,本文试图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力求找到探讨美感与道德感关系的新的突破口。

一、美感的定义

在讨论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美的界定与道德的界定。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两者可以相互包含,存在“重叠”的时刻,但是美的事物不一定都具有道德性,具有道德性的事物也不一定都是美的。美与道德的定义本就模糊,本文从西方美学史上最早对美感提出论述的普罗提诺的论述中寻找切入点。

普罗提诺提出人靠一种内在眼睛感受来自上帝的真美。当人“虚壹而静”真正地进入目视上帝之美的境界时,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是狂喜与震撼。暂且不谈这个结论是否有合理依据,我们主要讨论的是普罗提诺提到的,当我们感受到美时会产生的愉悦是狂喜与震撼,这与我们这次讨论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是契合的[1]。

美是审美意象,存在于审美活动,美感,是一种感觉,一种状态,一种体验,一切让我们获得审美体验及具备审美功能的事物,都可以被称为具有美感。为什么说美感是一种体验呢?伽达默尔的回答是:“审美经验不仅是一种与其他体验相并列的体验,而且代表了一般体验的本质类型。”他认为,在审美体验中存在着一种“意义丰满”,这种意义“代表了生命的意义整体”。他说:“一种审美体验总是包含着某个无限整体的经验。”[2]这对我们这很有启发。

正因为美是存在于审美活动中的,美感是从审美活动中获得的感觉,所以美感都是有对象的,也带有主观判断,无法给予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美感是由个体与对象间发生交集时产生的体验,所以美感是人赋予的感觉,设定的感应范围。虽然美是无形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具有美感的物体必定带有力量,能展现生命的绚烂,也就是可以震慑内心,触动人的灵魂,这与普罗提诺的论述相符。

二、道德感的定义

讨论道德感之前,笔者先讨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把二者区分开来。具有道德性的事物,也许并不包括在法律之内,道德指向的是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方方面面,难以做到把它们全部统筹起来。具有法律效应的事物,不一定都具有道德性。比如,近年来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的例子数不胜数,这就必须承认道德涉及的范围大于法律的应用范围。但是道德感作为评价事物价值的一种标准,依旧是受到理性的强制的,这点与法律相同,道德总会受到法律与既定规则的约束。类似于文学研究方法中的“前理解”,道德的约束在人类的认知里存在“前”约束,可以说是一种由人类历史文明积淀下来的默认规则。

道德感并不是自然所有的感觉,而是人赋予的感觉,是人类的一个预定事实,也就是“应做”。当我们拥有道德感的时候,言行是具有支撑和力量的,这种感觉需要自己解放自己,即康德所谓的“自己为自己立法”。

美感是人的一种体验,道德是人产生或者默认遵从的预定事实,都是由人产生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三、美感与道德感的一致性

(一)美感与道德感的体验与个体自身修养有关。

美感與道德感都是由个体产生的感情和体验,所以美感与道德感的衡量标准与个体的修养有关。一个很少关注绘画艺术的人,在偶然之间走进一家美术馆,即刻便被美术馆里宁静优雅的气氛所感染,很容易对墙壁上挂着的绘画产生主动的审美行为;另一个人,如果是经常出入美术馆的相关人士,对美术馆的气氛、布局、摆设都习以为常,就很难被环境影响,对绘画的美感要求更高,则相同的一幅画摆在他的眼前,或许他会毫无反应。当然也可能对绘画更了解的那一方,会从相同的一幅画中解读出更多的意味,获得更多的审美体验。这些都说明,对美感的体验,是与个体有关的。道德感也一样,我们常说上公交车要懂得尊老爱幼,给长辈让座,但是我们是否考虑过被让座的人的心情呢?在这种给弱势群体让座的社会默认规则里,被让座的人不就被默认为是“弱势群体”了吗?可是,也许年纪稍大的人并不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笔者就有见到过老年人拒绝被让座的情况。有时,我们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但不一定就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这是道德感在每个人内心的标准不一样,造成的无法对接的状况。

(二)美感与道德感都需要对象的存在,面对的方向一致。

美感与道德感显然都不是个体单独的体验,无法独立存在,总是伴有感知对象。美感需要个体有观察对象,从而获得审美体验,道德感也需要一个对照对象,无法凭空出现。无论美感或是道德感,都需要有对象存在,这是他们的相似之处。

美感是对美的一种体验,有人认为这种感觉是不受理性强制的自由感,并把这一点作为和道德感受到法律及社会习俗规则的强制作用相比较,得出美感与道德感相互分离的结论,笔者是不赞同这种看法的。如果说对于一件事物是否存在道德感,人们有一个预判,有一个遵从历史与规则的既定标准的话,那么对于评判美丑为何就没有这个既定标准了呢?人感知美的能力或许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对于把握美感的标准,却是后天培养的,与道德感一样。道德感不仅仅是遵从法律与规则,更是一种对美好事物的崇拜与追求。推崇更高的道德实际上就是推崇更美好的价值标准。道德感,包括道与德,都是高尚而美好的感情,道不仅仅是指法律,德也不仅仅是指善。如此看来,美感与道德感都是向着事物美好的一面,二者面对的方向是一致的。英国美学家夏夫兹博里的美学观点就影射了这个问题,他认为美感和道德感在自然神的统摄之下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美感可能有更多的特别之处,乃是一种内在的眼睛,只有通过这种内在的眼睛我们才能发现美,感受到美[3]。endprint

四、美感与道德感的分离性

黑格尔在《谁在抽象的思维》中讲了一个故事:一个凶手正要被处决,看热闹的人群中有一位老太太叫道:“这个人长得好漂亮!”话音刚落,旁边的看客便质问她:“凶手漂亮?杀人凶手怎么会漂亮?你这邪恶的念头从何而来?可见你也不是一个好人!”每一个明眼人一看就会觉得那些看客很可笑,然而其中却包含着难以解决的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问题。这个故事容易让人联想到一本韩国复仇电影《亲切的金子》,片中的金子就是一位十分标致美丽的少女,自己被幼儿园园长逼迫承认绑架杀害幼儿,因而入狱十三年,她故意在入狱期间表现得十分亲切美好,获得狱友们的喜爱,更是凭借自己的美貌与善良纯真的外貌在狱中杀人,还利用狱友帮助她完成一系列出狱以后的复仇行为,片尾甚至组织所有受害小孩的父母亲手虐杀了园长。金子无疑是外貌十分出众的女性,只要她开口,人们都不忍心拒绝她,因为她是美与善的化身。一方面影片中金子的美貌给我们带来美感,另一方面她悲惨的遭遇、无辜坐牢13年让我们感到十分同情,为她的所作所为蒙上了带有强烈悲剧色彩的美感。但是在道德层次上,我们却是反对金子的所做作为的。我们不应因为他人的恶而让自己变恶,所谓“以德报怨”才是高尚的道德行为,“以怨报怨”并不可取。这个例子显示出美感与道德感往往相互交织。当这两种体验同时出现的时候,有可能给个体带来截然不同的反映与感觉。美感与道德感的这种分离性,还体现在其他方面。

(一)美感体验较易获得。

人们产生美感的机制相较道德感是比较简单的。美感是“对象—引发美感—接受美感—自我消化”,而道德感是“对象—引发道德感—愤怒/快乐—做出反应”。这样看来,美感比较容易被个体自行消化,因为丑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美感之中,但凡产生美感,总是美好的事情、快乐的感情,较容易化为内在感情,自我消化。道德感则不同,不仅会产生快乐的情绪,而且会产生较负面的情绪,甚至是愤怒、指责等,更容易激发个体做出反应行为。在这一点上,美感与道德感的差距是很大的。他们二者对感受者而言,做出的刺激反映不同,导致的行为也不同。

美感相较于道德感更不受拘束,对个体而言自主性更强。我们在判断一件事物是否具有美感的时候,只凭自己获得的审美体验便可以说明,凡是让我们内心感到触动的美好体验,就可以下判断。但是道德感却不同,因为道德感总是伴有历史因素的日经月累,达成社会共识,所以单靠个体自身判断,总是太片面单薄,必须根据大众认识下判断。

(二)产生美感的先决条件更简单。

美感对事物了解程度的需求低于道德感。我们遇见一个人,立马可以判断她是否具有美感,从她的穿衣打扮、姿态、外貌上就可以得出最简单的结论,但是无法为她在道德上下判断,如果要在道德上下论断,则必须要求对象有所作为,必须有因有果。当然,这里不排除更深层次美感需要深入了解情况,只是最简单地获得感觉来说,对一件事物产生道德感是难于产生美感的。道德需要有因果,而美感则相对更简单,只要有对象就可以。道德感要放在历史的纵向维度上看,而美感则需要对象的存在。

美感比道德感更复杂,美感往往容易受当下情景、心境的影响而产生不同的体验。道德感因为有先决标准,所以相对于美感比较稳定。产生美的体验或许很简单,但是美在个体心中释放的能量却大有不同。生命的花朵在每个人的内心绽放都是不同的色彩和形状,美感是生命绽放出的各種各样的花朵,所以美感比道德感更复杂,难以界定。

(三)道德感有立场,美感则淡化立场。

当我们在讨论一个道德问题时,总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做决断,而讨论美感时则恰恰相反,需要淡化立场,淡化一切现实因素的干扰,才能更顺利地进入审美境界。如“字如其人”这个古来有之的观念,就蕴藏着深厚的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问题。因为一个人的字很美,就容易对写出这个字的人产生好感,认为能写得出行云流水、潇洒自如的字体的人,心灵必然是美好的,起码不是丑恶的。但是纵观历史上优秀的书法家,他们真的“字如其人”吗?并不然。比如秦桧与赵佶,秦桧是宋体字的鼻祖,赵佶的瘦金体与宫廷画都很有名,但是这两个人在后世的评价都不高。“字如其人”这四个字背后的问题,或许是作品是否会传承作家意志的问题,也是作品的高低与作家个人品格的高低有无关联的问题。因为个体体验美感时的“去立场”和无功利的态度,所以当我们欣赏瘦金体欣赏宋体字的时候,并不会把发明这两种字体的作家牵连到审美体验中。但当我们品味“字如其人”的意味时,免不了会想到秦桧和赵佶在历史上犯下的种种恶行,从而得到结论:作家是否道德,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美感并无关系。笔者认为,因为美感体验主观性更强、独立性更强的缘故,所以更轻松地可以获得,可以在没有立场的情况下体验美感。但是道德感必须承载太多外因,免不了有一个道德立场的存在,由于有许多外因的介入而难以判断,暂且不论秦桧与赵佶到底是否真的是不道德的人,但是对二者道德立场上的判断始终存在。

探讨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的意义恰巧在此,由于这两种体验总是相互交织,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于感知世界的感觉,因此找到一些二者的关联与区别对于我们认知这个世界和寻找自己的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意义。人们总是在生活经验的不断丰富中,不断反思中,认识到“我”与他人的本质区别,获得自我价值的认同,讨论美感与道德感的关系或许就是通往这个答案的一条必不可少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醒尘.西方美学史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83-90.

[3]马奇.中西美学思想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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