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7-12-02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0期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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