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规定或面临重大调整业内称制度优势可巧对新规
2017-11-29占昕
小康·财智 2017年45期
占昕
业内预计,如果《指导意见》成行,与之不太相符的监管规定将面临修订,而运行多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或将面临较大调整
虽然一周过去,“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影响还在持续发酵,这份指向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机构的新规意见稿全文一万余字,“风险”一词出现64次。
对信托业来说,《指导意见》对打破刚性兑付和合格投资者认定等事项的规定超出了业内预期。不过多位信托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虽然对当下信托业会产生冲击,但从长远看,穿透式监管可对资管业正本清源,为信托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若运用得当,在各归各位的形势下,信托的综合金融优势也将更加凸显。
五项新规直击业务转型
可以说,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在新规中并存。在多位信托人士看来,《指导意见》对目前信托的影响集中在五点:一是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对刚性兑付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三是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四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分级杠杆比例降低;五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尤其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这一规定将影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