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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2017-11-29程卫民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问题

程卫民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下,我们的个人信息网络化日益严重,个人信息被他人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为了便于自身的管理,不断采集与使用个人信息,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基于上述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下文从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入手,对当前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突出了一些完善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行政法 问题 对策

引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也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资源。现如今,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未建立起非常合理的体制框架,对于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大多分散在宪法、民法、刑法和地方性法规等律法之中,没有特定的律法就个人信息展开保护。因此,为与新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我国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利益损失的情况发生。

1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1.1 信息主体的权利。(1)信息决定权。在这项权利当中,相关组织或部门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允许后才能搜集和使用相关信息,并且搜集和使用范围必须严格规定在特定的目的范围之内;(2)信息的更正、删除或终止使用权。这项权利是指信息主人有权利对相关信息做出修改、删减以及终止相关信息使用的决定;(3)信息知悉权。这项权利是指信息主体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搜集、存储、使用等信息;(4)信息救济权。若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信息主体可以通过这项权利对相关事件展开调查,并提出诉讼等。信息主體可以依靠信息救济权来保护自己的信息权益。

1.2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信息处理者主要为那些为完成特殊的工作而拥有权限来搜集、加工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组织或是个人(如政府机关、企业)。相关信息处理者会获得公民的很多个人信息,若不对其进行规范就有很大可能损害相关信息主体的权益。

2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无统一原则。虽然在《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明确规定了最少够用、公开告知、目的明确等八项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指导,但是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只是针对电信、金融等领域,对政府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并没有进行相关要求。这就会导致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在使用公民信息时缺乏统一准则,从而形成没有原则指导的现状。

2.2 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缺乏规制。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机关或公共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及明确的界定,规定公共机构必须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开展对其信息或资料进行调取、处理等相关工作,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情况并非如此。虽然法律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以及个人信息被使用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难以得到保护,因此,这一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

2.3 个人信息权侵害救济制度缺位。救济制度是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只有完善的救济制度才能保证权利的顺利实现,才能保证信息主体受到侵害时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时候找不到有效的救济,那么影响的不仅是公民信息的损害,还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甚至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目前,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尽管能够对部分权益侵害提供救济,但是依然缺乏完整的程序规定,因此需要不断拓宽救济途径。例如:能否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能否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获得行政赔偿等。所以,只有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信息主体利益。

3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3.1 建立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行政许可制度。无论是行政机构,或者是公共组织在对于人们资料的收集行为里都能够使用默示同意这一方法,这个方法可以使行政机构能具有较好的工作效率,不过也从某种程度上会危害到个人的利益和权力。在现实社会里,信息的所有人,也就是公民自己会按照要求进行很多的文本填写,不过在填写完毕后,却很少有人去关注它们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中国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二是因为公民自身对信息的保护也不够重视。在这部分法律里,要清楚地明确何种行政机构能对信息进行使用非常地紧迫和关键。

3.2 建立个人信息行政法律监督管理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法律监督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它不仅可以确保法律的权威,而且能够充当有效的法律纠错机制。个人信息行政法律监督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行政部门在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采集和安全流转,具体来讲可以将法律监督划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法律监督两类。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法律制度中各项条款的落实,不仅能确保法律的执行效力,还能形成纠错制度。从法律层面讲,法律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保障信息环境的安全。

3.3 完善个人信息权利侵害救济制度。在法律领域有个普遍的看法,即“无救济则无权利”。目前社会里,对于个体的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必须要通过形成具有执行力的救济方法才可以在个人权利遭到损失时,大力都对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当信息遭受泄露或者滥用时,必须要构建丰富的救济方法,才能保障主体能够依情况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救济权,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采用哪种处理方法。若信息主体由于私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这时主要是关于行政赔偿方面。此外,国家还要设立专门进行信息处理的相关组织,如解决投诉的组织,这样能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维权的有效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若想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应不断探索相关策略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素馨.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22):260-261.

[2] 吴舒琳.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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