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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现实思考

2017-11-28

金融经济 2017年22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金融市场试点

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现实思考

沈阳

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增强,推动世界各国对低碳经济的成长保持着高度关注。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成长仍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旨在针对已创立并相对完善的欧盟碳交易市场的体系进行研究,在交易机制、监管系统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对欧盟碳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研究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对我国已成立的八个碳交易试点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分析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政策建议。

欧盟碳交易市场;碳排放;启示

一、引言

伴随“低碳生活”而诞生的低碳经济,已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尽管我国在新型绿色能源和低碳市场的发展方面有很大潜力,但要将这种潜力发挥出来,我国需要做的还有很多。首先就表现在我国在发展和充分利用碳金融市场对新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以及对传统行业中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抑制惩罚方面做得还不够严格。而截止2015年底,发达国家在全球已经创建了四大碳交易平台,初步建立了自己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制度。而我国也将于2017年正式创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这对于本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长将带来机会和挑战。当然,争取尽快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以及完善的碳金融相关制度,这对于加快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步伐,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产能过剩和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都是必不可少的。据世界银行(World Bank)预测,到2020年时碳排放市场更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市场。碳交易市场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各国都将探索适合本国的发展之路,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有大量的文献对国外碳金融市场模式、银行绿色信贷及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都进行了研究。

牛慧(2011)在对发达国家碳交易发展情况的进行分析比较后,从多种角度分析了我国碳交易市场情况及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张善明(2012)针对如何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分别是搭建研究平台、构建理论基础、完善比较借鉴、创新机制设计和提供案例应用。赵园园(2012)分析了天津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问题,提出了天津碳金融市场存在缺少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缺乏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白璐(2014)在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后,提出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碳排放权定价较低、没有创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和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等方面。徐诗(2014)在对国内外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模式小结后,从动力机制、发展条件以及将来发展将会遇到的障碍上进行了比较分析。于洋等(2016)通过对欧盟碳交易市场成长过程及其交易机制的分析,针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出建议如改善配额机制、注重碳金融创新、增强各国间的合作等。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际上对碳金融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碳金融市场运行的经济学基础、碳排放权的定价及碳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

Sorrell和Sijm(2003)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碳税和碳排放权许可制度可以达到同样的效用。Roberts和Thummi (2006) 在对碳税和欧盟碳交易机制这两种减排机制进行比较后,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减排更有效。因为碳排放权机制是基于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有利于降低交易及减排成本。 Wilfried (2007)等人认为EU-ETS碳排放配额价格主要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而Mansanet (2007)则认为影响碳排放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是能源资源量,气候因素只在某些情况下才对碳排放配额价格产生影响。Blyth (2009)等人运用随机模型对碳市场风险因素加以分析,认为气候政策对预期碳信用价格及碳市场的风险特征都有影响。因此强调了在风险管理中应当密切关注能源政策的变化。

现有文献在分析碳交易市场运作的理论基础、比较国外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国内碳金融发展的状况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等方面的分析都比较全面,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石。《巴黎协定》的签订,为2020年后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部署,对于全球及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并且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20年时碳排放市场更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市场。因此无论是从减排责任来说,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都必须发展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因此我国政府承诺将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而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就是通过对欧盟碳交易市场发展模式的分析,借鉴其经验就在当前新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发展我国碳交易市场提出建议。

三、欧盟碳交易市场发展模式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创建于2003年于2005年正式运行,由于其发展时间长且不局限于欧盟内部,其交易量或是交易额都超过其他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例如在2013年欧盟碳市场总成交额约为528.49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量的比例高达96%。由此可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应该是全球目前最成功的交易体系,所以无论是我国碳交易试点机制的设计还是创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都是值得参考借鉴其成长经验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由欧盟及其成员国共同建立,属于限额交易体系,其特点是通过向管制的各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分配欧洲排放许可证(EU Allowances,简称EUAs)进行交易的。若公司排放量超出所持有排放配额的额度,将会受到惩罚。企业为避免接受惩罚,可向有剩余配额的企业购买配额,同时欧盟还允许企业利用CDM和JI机制产生的减排量抵消自身的排放额,从而使得市场流动性增强。

(二)欧盟碳金融业务与碳金融产品

随着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碳金融业务及产品的更新力度,尝试推出各种碳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欧盟区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赤道银行开展了绿色信贷、碳金融中介、项目融资等服务。如比利时富通银行是欧盟区最早参与碳金融市场的银行,它为企业提供碳项目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还比如爱尔兰银行对“变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给予资金支持,即银行将对那些与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处理废物的企业给予25年的贷款。另外还有好多银行通过设立碳基金,投资绿色减排项目或公司。欧盟成员国参与的主要碳基金如下表。

表1 欧盟成员国参与的主要碳基金

资料来源:碳金融体系的国际比较研究——基于工业化国家研究_郝晓,2014

(三)欧盟碳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欧盟碳交易市场经过十一年的成长,其监管体系相对比较完备。欧盟的监管体系共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欧盟层面、各成员国层面和交易平台层面。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总监管机构,在欧盟层面制定统一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对各成员国减排情况进行落实监管;欧盟把减排任务分给各成员国后,各成员国再将其分配给各个企业,监督其完成减排任务;除此之外,各交易平台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如图1。

图1 欧盟碳金融监管体系

四、我国碳交易试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具有差异,很难一次性创立起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因此我国于2011年底先后建立了八个碳交易试点,通过试点的建设为进一步创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做准备。

(一)我国碳交易试点现状

截至2017年9月20日,八个碳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达到11468.8万吨,成交额达到近32.56亿元,。下图是2016年 6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1 日这段时间八大碳交易试点交易情况的数据,由数据可明显看出我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在规模上差异较大。其中,广东碳交易市场规模最大,碳交易量占比36.40%,远高于其他七个市场。其次是湖北和深圳两个碳排放交易市场,而最小的是天津碳排放交易试点碳交易量占比仅为0.9%,与最大的广东碳交易市场规模相比差距较大。由此可见,我国七大碳交易试点在各自规模上大小差距较大。各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也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碳交易制度体系,碳交易制度体系如下图3所示。

图2 我国各碳交易试点碳交易量及碳交易额 数据来源:中国碳交易网

近日,《碳排放权交易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发布会在京举行,该蓝皮书梳理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各试点从建立之初到目前为止的碳交易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及履约比例等情况。蓝皮书指出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如下特点,各碳交易试点的一次履约率都逐年提高,例如深圳碳交易试点从2013年度到2016年度的一次履约率分别为99.4%、99.7%、99.8%及99%。另外各个碳交易试点的碳交易成交量在近几年上升幅度较大,成交价格也有所上升但波动性较大。比如在2014年首次履约的北京和天津5月-7月的成交量分别占其区域全年成交量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0%。而企业为何在接近履约期时才购买配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还是因为企业自身对于碳交易的重视不够,主动参与度还不够,造成我国市场活力不足。另一方面还由于我国当前的碳交易市场还是以现货买卖为主,没有丰富的碳金融产品。而在我国经济目前进入转型期,经济增速放缓,使得企业获得配额的相对充裕,致使企业推迟完成履约的现象普遍。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活跃性不足,自然会影响市场机制发现价格能力的实现。

图3 碳交易试点政策制度框架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问题

1.市场活力不足

在我国碳交易市场成长过程中,市场的推动作用未完全体现出来。企业是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但目前很多企业仍未树立起减排的意识,对于碳金融市场仍是持观望态度。这使得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其潜在力量,对于碳排放权的市场定价无法完全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

2.碳金融产品缺乏创新

我国金融机构无法创造出更好满足市场需求的碳金融产品和业务。碳金融业务与传统业务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转型中,还不具备同时掌握金融业务知识和环境问题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许多服务仍停留在一些基础产品或项目上,对于一些复杂的金融产品或规模较大的项目,还不具备很好的能力去消化。

3.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针对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各个试点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有些试点的惩罚力度亟待加强。例如天津碳交易试点的处罚制度力度不足,其不仅对于未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的企业不实施罚金处罚,而且其违约行为也不会在征信系统有所记载,致使企业违约行为并不会对自身信誉造成影响。

五、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前文探讨了我国碳交易试点的现状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各试点碳交易规则不一致、市场的推动作用未完全体现及碳金融业务及产品缺乏创新。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建立我国的碳交易体系仍需政府、商业银行及企业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行。

1.发挥市场主体力量

在碳交易市场的成长初期,政府行政力量的作用可能更明显,更有效些。但是随着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一步步完善,市场主体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在今后的不断完善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采取措施使市场主体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而企业正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所以在企业层面上应树立其减排意识,引导其有意识将资金与技术投向低碳项目的发展,使其在经营时更多的考虑其减排的收益与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企业自身的创新激励机制的建立,更好的发挥微观主体的减排力量。

2.引进和培养高端碳金融人才

我国的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缺乏创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缺乏掌握高端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无法设计满足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无论在什么时候,人力资本都是最重要的。针对此种现状,我国可采取两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其一,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其二,则是我国注重培养本土人才,比如说可以在各高校设置碳金融专业相关课程,解决我国目前人才的需求缺口。

3.加强监管力度和鼓励企业创新

碳金融市场具有很多风险,而在规避这些风险时,金融机构在其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监管企业和规避各类风险的能力。例如,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信贷的过程中,应事先充分调查了解该项目,尽量选择与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合作。同时也可以采取分期投入资金的方式来降低信用风险。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因为只有当其所需付出的代价巨大时,企业才有动力去进行技术创新。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1] 刘辉.欧盟碳金融市场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 毛俊鹏,叶鹏举,巫蓓等.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机制设计分析[J].上海节能,2014(11):15-19.

[3] 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 2014,23(11):1876-1882.

[4] 陈笑映.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战略研究[J].金融视线,2014(10):115-116.

[5] 于洋,高丽莉等.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6.17: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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