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
2017-11-27陈莉
档案管理 2017年6期
陈莉
摘 要:为每个民事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对档案建设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民法总则》为信用档案建设提供的法律理念保障,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视角来观察现阶段信用档案建设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用档案建设;诚信原则;人格权
信用档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公司制征信机构对企业或者个人的资质、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记录所形成的记录材料;是通过特定渠道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采集、分析、定性评价的记载途径。本文就信用档案建设行为在民法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信用档案建设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1民法视域下信用档案建设的法律关系分析
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同时征信机构进行信用档案建设的行为也受民法的调整。
1.1信用档案建设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1.1.1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属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对其掌握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的行为,也包括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掌握保存信用信息,或是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保存信用信息。因此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多属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1.2公司制征信机构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属平等主体作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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