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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2017-11-26

商业会计 2017年18期
关键词:合伙执业许可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4点:一是放宽了准入条件,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和环节;二是充实和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内容;三是丰富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同时对从事部分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中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规定了具体条件:一是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条件规定为至少15名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和60名注册会计师;二是加入“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表述;三是允许少量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

同时,针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办法允许其继续合法经营,但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另外,新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条件作了重大调整,将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条件放宽至“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在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该规定旨在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培养和留住年轻人才,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行业后的再回流,促进专业知识的交融贯通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提升。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其中,新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减轻申请人负担;优化了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和时限,并大幅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业务报备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减轻事务所报备负担;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培训、政策指导,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现有序发展。

同时,根据“放管服”有关精神,新办法在落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以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据《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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