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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体现与要求

2017-11-24邓遂

决策探索 2017年18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主体企业

文/邓遂

论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体现与要求

文/邓遂

国有企业是重要的私法主体,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私法自治精神理应在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及其改革中得到反映与体现。在认清国有企业作为企业也是以谋求自身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的商主体的私法性质基础上,正确界定国有企业的直接目标与功能,实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管理与引导职能方式在宏观上的间接化和法律化,防止政治社会因素过多介入和渗透到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中,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自治原则,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必然体现与现实要求。

私法自治精神;国有企业改革;民商法视野

不同的视角透视出事物本质不同的方面。本文从民商法的视角来“管窥”国企的本质与价值及国企改革精神,以期望能在一定的层面上来揭示出其本质内涵,帮助人们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国企及其改革这一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

一、私法自治精神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将法律划分为私法与公法并实行不同法律原则,严格界定国家权力作用的领域与途径,是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与保障。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精神,更是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依其自我意志处分其私法事务,其核心是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的原则,认为个人自主意志对于个人事务和私权利的支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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