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2017-11-21吴中尧
今日海南 2017年12期
关键词:儿童
文|吴中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目标,这个目标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转变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将逐渐偏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及社会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不仅要根植于“仁政”“中庸”等传统文化土壤中,而且要博采国际刑事司法主流思潮的精华、吸收融合全球治理理念。
“仁政”“中庸”思想的传统沿袭
我国是一个注重文化传承的文明古国,任何脱离传统的变革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演进也是如此。《论语·为政》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梁惠王上》认为“施仁政於民,省刑罚”,都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主张以道德教化为治国原则,而非严刑峻法。《周礼·秋官·司刺》提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三赦之法”,主张除故意杀人罪外,对未成年人可以免予刑罚。《唐律疏议》规定“议请减老少疾不合拷讯”,主张在审讯方面对未成年人给予优待。这些以往的“仁政”思想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养料。
如果说“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那么“中庸”则是儒家思想的精粹。“中庸”思想主张“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反对专用刑法或专用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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