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实证
——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修订
2017-11-16梁开银项科强
法治研究 2017年6期
梁开银 项科强
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实证
——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修订
梁开银 项科强*
2008年至2016年的司法数据表明,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的总体适用率略低于一般性人格否认;除《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具体规定的人格混同和股东怠于清算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两种情形以外,公司清算人格否认适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怠于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瑕疵出资等其他情形以及部分法院在适用要件的考量和案件诉因的识别上不一致等问题。为实现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统一,应当明确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诉因,细化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以及增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抗辩事由的规定,增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设立瑕疵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最终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等三种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算 人格否认 实证研究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这是成文法中首例明确地规定法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①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但不可否认的是,成文法之规定的原则化或抽象性特点,一定意义上降低了可适用性和操作性。为了弥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文法化之后的不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8条对公司人格否认情形进行了具体解释,增加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直接涉及了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如何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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