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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

2017-11-16赵一单

法治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赵一单

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

赵一单**

《民法总则》的制定以及后续的民法典编纂承担着对现有民事法源进行体系性整合的重要作用,其中如何对待数量庞大的民事司法解释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对于《民法总则》吸纳民事司法解释的实证分析表明,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源于司法解释,吸纳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沿袭型、补充完善型、重新创设型和实质改动型。在吸纳过程中存在着吸纳标准不够明确、吸纳方式过于简单、缺乏足够的反思与审查等问题。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发挥着“试行立法”功能,应当采取包容性的参与者立场,肯定此种功能的积极作用,同时回应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地理顺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民法总则 司法解释 法源整合 试行立法 合作反馈结构

一、引言

《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它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重要的第一步。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意义和功能,学界已经多有论述。①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陈华彬:《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其中非常重要,可能也是最为务实的一点,是实现现有民事法源的体系性整合。

从本质上而言,民法典的编纂是重塑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法源体系的工作,②薛军:《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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