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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2017-11-15刘璐

时代金融 2017年29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

刘璐

【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社会逐渐步入互联网时代。而在互联网时代下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运行模式,其都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与金融活动两方面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特殊金融模式,在该种模式下金融活动的便捷性与信息化程度相对提高。但是,互联网金融视野下金融消费者主体权益也有所变更。且在权益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尤其是在我国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消费者权益受到较大的威胁。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并就当前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加以比较,提出应当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希望能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一定的秩序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社会各界的相关活动便捷性提高,经济运行模式逐渐多元化。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在该种背景下逐渐产生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势。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存在较多的差异。这就使得其中很多权利的界定相对模糊。模糊的权利界定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得到与常规消费者同等的保护,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其处于劣势。而从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而言,未来的金融活动将会更加繁荣,且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组成。因此,必须要就当前金融活动中各方主体加以界定,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方面。这是整个金融活动的起始点,也是其落脚点。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理论解析

随着人本思想的渗透,以人为主的各个法律法规逐渐多元化,在不同的活动下形成不同的主体资格,以法律加以明确后,方可保障主体在该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得以稳定。消费者主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国家逐渐兴起的一种法律理念,其注重消费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并且对其权益加以维护。而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概念,则是随着近年来金融活动的兴起所产生的,从概念的内涵来说,其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关于这点,其最早出现于美国联邦政府1960年所制定的《消费信用标志法案》。在该法案中认为,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消费者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占不利地位。该法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第一次登上律法的舞台,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志性事件,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活动中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而在后来的研究中,多数研究者均认为对消费者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将会使得其丧失在金融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使得金融活动发展存在限制,金融危机可能就此产生。为了保证金融秩序,2010年美国出台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案,在法案中明确“通过改善金融体系的问责制与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终结大而不倒的现象,通过结束紧急救助以保护美国纳税人,防止滥用金融服务业务以保护消费者,并实现其他目标”。从目标中可以明确的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活动的联系,对其进行保护也将成为金融活动秩序保障的根本。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就我国当前的相关律法而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就与一般消费者权益等同。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运用,互联网金融也随之产生,人们逐渐意识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其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均超出了传统的消费者理念

虽然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在我国仍旧模糊,但是可以将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比较,可以发现,传统的消费者概念无法将其囊括。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其本身就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接受金融服务。在学术上来说,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经营者形成金融关系的交易个体。而这个个体并不是指个人,其也包含了组织与团体。在这样的关系里,明显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概念大于传统消费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团体化

常规的消费者权益具有明显的个体性,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将会以互联网为纽带,从而形成一个集团。且,这个集团的大小,直接取决于互联网的高链接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经济活动不同,其具有天然的社交功能,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一开始就可以借助这个平台进行社交,且逐渐形成集团化的利益。

(三)适当性原则的使用难度

金融活动本身就属于风险性活动,在多数金融产品进行零售的过程中,都会提醒消费者注意适当。适当性原则是消费者衡量自身购买力与风险承受力的必要原则,在整个金融产品消费中,消费者很容易因为收益的诱惑而忽略自身的承受力,从而导致后期收益受损时自身处于破产状态。而常规消费者则不存在这一顾虑,其购买力与承受力无必然联系。

(四)信息与隐私差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其本身处于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其数据信息与自身隐私信息都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威胁。尤其是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這就使得其在整个活动中,受损的可能性提高。而常规的消费者权益在这方面相对明确,且保护较好。

三、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在上文中可以明确看出常规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这个差异就使得当前的《消费者保护法》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适用性不不强。这也就导致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缺损,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活动的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深化。笔者认为,要实现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制度是所有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在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应当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信息强制披露、对格式条款的责任加以明确、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强化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关系、禁止不正当金融活动、明确各方职责。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结合当前与金融相关的律法以及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内涵与范围加以界定,从而保证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的主体权利得以保护,并且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更强。

(三)强化适当性原则的使用

超前消费意识的存在使得多数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忽略了自身的承受力。要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要提高其对于适当性原则的认知,从而使得其在整个活动中,能够以自身的基本状况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维护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

(四)加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都需要以互联网为平台,而互联网本身具有的信息共享性使得其中很多信息与隐私都存在威胁。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必须要明确信息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以律法的方式来进行威慑。

参考文献

[1]李勇坚.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37(09):54-61.

[2]孙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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