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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滞销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现象及对策建议

2017-11-14彭秋璇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失灵流通农产品

彭秋璇

一、农产品滞销与电商困境

(一)农产品滞销现状

最近几年,农产品滞销问题是困扰“三农”的主要难题之一。面对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农产品相继出现了积压滞销的现象,销售价格迅速走低,农产品烂在地里、农业种植者血本无归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但另一方面,随着菜价的不断上涨,消费者对超出心理预期的农产品价格叫苦不迭。这种“卖难买贵”的场面不断上演,使农产品销售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生活,更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期望通过大力发展涉农电子商务产业着力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实践表明,以电子商务手段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往往吃力不讨好,遇到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挑战。

(二)农产品的属性及滞销原因

农产品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物品,因此其消费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从需求角度来看,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几乎为零,人们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基本是不变的。从供给角度来看,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地域性,其供给弹性在一定时限内也基本为零。因此,市场机制对农产品的调节也是失灵的。

其次,农产品供应具有社会性。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还是具备社会价值的特殊商品。这项属性决定了其价格与价值必然会受到多方面影响,不能做到完全对等。

与其他产品相比,农产品具有更大的市场波动概率。农产品价格波动不仅会影响农业自身发展,还会通过连锁效应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动荡。

二、农产品滞销及案例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表现

(一)农业市场信息滞后及不对称

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而缺乏市场信息是农户农民盲目种植的重要原因。在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监管职能的缺失与信息不对称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知道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并应具有预先了解市场状况的引导职能,而现状往往是在市场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后的弥补;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信息,如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约束信息、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信息、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等,经营者有时也可能掌握得不完整。

(二)小农意识的思想落后性与组织局限性

我国农业仍然处于农户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较低的阶段,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极低。农户还没有形成现代化的经营理念,去有意识地结成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此外,当有电商平台和个人买家想助农时,小农意识的局限性、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使农户与电商中介及消费者之间缺乏基本的信用和承诺,从而在交易中产生了强买强卖、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等投机行为,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三)流通体制落后,农产品流通不畅

多年来,我国流通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农产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失去了公益性特点。

长期以来,受“重生产、轻流通”观念的影响,流通环节并没有受到政府的重视,流通环节投入不足,流通业基础设施落后,现代化技术应用少,组织化程度低,造成农产品流通不畅。加上目前农产品流通中的多头管理导致农产品流通环节名目繁多,各种过桥费、仓储费、道路交通费、农贸市场收费等加剧了对农民和市民的盘剥。

(四)农产品信息的公共供给缺位,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信息系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物品。我国农产品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国性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政府缺乏对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分散化、碎片化的农业信息体系无法提供权威有效、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另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快速扩张和政府机制的退出,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被过度放大。加之政府宏观调控滞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出现了市场竞争失序、市场布局失衡,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和市场体系至今未能形成。

(五)农产品价格监管缺位,市场竞争失序

农产品价格事关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政府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应尽的经济职能。但事实上,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的监管却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首先,价格监管滞后。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更多地选择了“短平快”的调控政策,将重点放在了扩大农产品种植面积、提高自给率等量化指标上,对流通体系改善、信息体系建设等长效机制不够重视。地方政府的调控措施大多都比市场“慢半拍”,往往出了问题才采取紧急措施,且调控通常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缺乏长远考虑。

其次,价格监管虚化,价格违法的惩罚力度小、惩罚标准低,没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效应。我国对垄断农产品价格的行为处罚力度非常弱,对于散播虚假信息者的惩罚至今还束手无策。特别是执行部门责任不清、层级过多、纪律松散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效应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农产品监管法律的权威性

三、政府调控措施建议

(一)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净化农产品市场环境

首先,应加大政府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资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扭转一直以来农产品流通领域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其次,建立和完善电子市场交易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清查虚假信息,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加强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督作用的同时,通过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规运营的成本,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现象,净化市场环境。

(二)构建政府农业信息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应协同农产品行业协会尽快组建高效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引导生产、追踪流向、市场分析、产销对接、价格预警和行业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农产品金融化和交易虚拟化的背景下,政府应加快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与传播方面的立法步伐,推进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法制建設,加强对新闻媒体价格报道的监督和引导,促成市场合理回归,积极引导社会大众理性对待农产品价格波动。

(三)改革创新模式,推动农产品电商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产销模式的创新,“B2C+O2O”模式无疑为当前农产品销售式微的状况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加快扭转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滞后及其助力解决农民“卖难”不力的局面,国家和地方需要持续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将其纳入整个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体系之中加以完善,加大政府部门在农产品电商中的参与力度,鼓励和推动农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及,在“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中,“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从政策、法律高度上扶持农业和农产品电商的发展,以保证和促进农产品电商的安全顺利实施。

四、结语

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农产品滞销和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光靠市场和道德是无法解决的。政府应积极作为,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同时树立服务意识,通过多种调控手段补救,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为中国传媒大学)

参考文献

[1] 汪旭晖,张其林.电子商务破解生鲜农产品流通困局的内在机理[J].中国软科学,2016(2):39-55.

[2] 杨培源.农产品价格:市场机制失灵与公共政策选择[J].价格月刊,2012(8):21-27.

[3] 李育民.基于电商背景下农产品销售模式的思考[J].上海农业科技,2014(3):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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