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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问题

2017-11-14卢峤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利弊对策

卢峤

摘 要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分为几种不同的模式,这几种模式在使用过程当中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本文对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义务模式等几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效果 利弊 对策

一、前言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但是,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直接关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相关内容并未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和规定,只是在有关司法实践中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例,内容也不尽详细,并没有很明确的观点作为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深。

二、概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因为一些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本身和合同履行双方没有直接的联系。当这些因素的产生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和合同的继续履行时,可以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或者是改变合同内容并且免除相关违约责任的原则。

(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第一,情势变更原则是确立合同自由观念与合同必守要求的需要。

第二,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发展需要确立的原则。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是现行立法目标与立法体系需要确立的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主要有几种模式,分别是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义务模式等,这三种适用效果模式各自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一)形成权模式的利弊分析

形成权模式指的是发生情势变更之后,由于受到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可以单方面地提出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除或者是对合同内容作出适当的改变的行为。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受到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就可以单方面地提出合同的变更或者解决合同的要求,将受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而且可以不受其他合同履行方的约束,这种模式的法律关系是极为明确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比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做法追求的是绝对的公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是只有一方的利益需要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这种模式的行使往往会忽略对方的权利与利益,使合同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或者可能出现某一方恶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反而不利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发展。

(二)请求权模式的利弊分析

请求权模式指的是当情势变更形势发生之后,合同履行双方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不能单独地就行使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权利,而是必须向相关的法律机构提出申请或者是诉讼等,以此来达成自身要求,实现将合同内容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的目的。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对合同履行双方的利益做到同时的保护,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除,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因为矛盾双方要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问题,所以过程相对来说耗时较长,而且在提出申请诉讼方面也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因此投入的成本比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讲,请求权模式也失去了公平性,使得诉讼方不愿意自己承担这种损失,因此这种模式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三)再交涉义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再交涉义务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双方可以通过再次交谈进行协商,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再次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时,再次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办法,以达成终止合同或者是变更合同内容的目的。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合同履行的双方可以通过再次协商快速达成一致,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此种模式规避了前两种模式的弊端,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规定尚不明确,而且一旦双方达不成再次协议时,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例如,出现违反再交涉义务模式发生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影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因素之一。

四、完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三种模式

第一,形成权模式。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形成权模式能够及时地对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分析和判断,但是这种模式过于苛求绝对的公平,往往与合同规定的诚实信用等原则相违背。因此,这种模式的选择往往不能起到真正解决问题的作用,还容易产生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因此,这种模式在选择时比较不可取,一旦运用不当就会违背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意义,也会影响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

第二,请求权模式。相比较形成权模式而言,请求权模式对于合同双方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势,也不容易激发合同双方的矛盾。由于请求权模式本身就是直接将矛盾诉诸法律,使矛盾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当一些情况发生时本身可能并不需要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请求权模式来解决问题,不但浪费时间,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且也容易造成对法律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模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高的,对资金也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此种模式的选择并不是十分可取,也会影响情势变更原则本身的意义,影响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

第三,再交涉义务模式。再交涉义务模式综合了以上两种模式,因此此种模式本身就规避了上述模式的弊端,将双方的矛盾通過再次协商的办法进行最快速的解决。一旦协商失效,则可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相应的补充,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使合同双方的矛盾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能尽可能地节约法律资源,减少诉讼方的经济损失。当然,再交涉义务模式还有一些详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说明。但是从以上三种模式的比较来看,此种模式是当前情势变更原则的最佳选择。

(二)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和司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日常生活中一定会出现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但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想进一步改善此种情况,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情势变更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能使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的选择更加明确,以保证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意义及其适用效果。

五、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三种模式及其利弊,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再交涉义务模式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中较为理想的一种模式,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因此,需要立法完善,以确保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作者单位为广西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梅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J].法治博览,2015.

[2] 杨平.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 韩忠辉.情势变更原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4.

[4] 孙波扬.情势变更原则研究[D].重庆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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